矿产资源管理主要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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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概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都在积极向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我国矿产资源管理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逐步建立并完善。特别是1996年矿法资源法修改,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我国矿产开发步伐加快,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持续推进,逐步形成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

2、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管理行政机关,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务院赋予了国土资源部地质矿产管理职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

3、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划管理2001年全国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启动以来,逐步形成了由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构成的矿产资源“四级三类”规划体系,为矿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提供了依据。•规划矿区管理已划定了煤炭、铁等重要矿种的国家规划矿区。•保护性开采矿种和优势矿种管理目前,我国对锡、锑、稀土、萤石和高铝粘土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分年度向矿山企业下迗年度开采指标。三、矿业权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矿业权分类分级审批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区块登

4、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煤、石油、铁、铜等34个重要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其他矿产由省以下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矿产,国土资源部可以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级不得再向下进行授权。目前我国探矿权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实行部、省、市、县四级审批发证。申请探矿权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申请采矿权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满足主体资格外,申请探矿权还需依法满足作业资质和资金、技术、安全、环保等其他相关条件。探矿权登记

5、按照经纬度确定勘查区块,实行区块管理,根据矿种不同限定最大登记勘查区块。采矿权按照立体坐标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目前,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已在整装勘查区内全面推行,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推行。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按照地质成矿、资源赋存与开发条件,合理划定勘查区块和开采范围。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是矿业权审批、出让的依据。•矿业权分类出让根据《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文件,根据矿产

6、资源勘查开采风险程度和重要程度,我国探矿权实行申请在先(高风险)、招标、协议(重要)、拍卖和挂牌(普通)等方式向社会出让。采矿权实行招标、协议(重要)、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出让。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已经初步建立,矿业权出让需进场交易,出让、转让相关信息在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开。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过评估。•矿业权转让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作业区内的采矿权。(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矿业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矿业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

7、。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延续需缩减勘查区块面积。采矿权有效期大型以上最长为30年,中型20年,小型的10年,到期可以申请延续。完成勘查或关闭矿山企业应当注销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完成全部或部分勘查工作可以申请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保留期内,不再承担最低勘查投入等相关义务。•矿业权统一配号监管2009年起,通过矿业权审批统一配号系统对全国矿业权审批情况实行网上实时监控。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一般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统称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业权有偿取得国家实行探矿权、采

8、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还需缴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稅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地方五五分成(少数民族地区四六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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