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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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本文从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的涉外合同领域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进行观察,从而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发展。首先,本文对意思自治原则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具体阐述了该原则在美国两次冲突法重述的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最后,本文对该原则的发展进行了法理分析。  关键词:意思自治涉外合同美国冲突法重述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冲突法规则,最先是由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查理士·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把意思自治原则界定为:在合同关系中,应将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该

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而在当事人未直接表明适用何种习惯法时,法院也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与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目前,学者们普遍认为在合同领域内的法律选择问题上,首先并正式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杜摩兰的理论在合同准据法的确定问题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支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受理案件的法院就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

3、准据法,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判断案件的事非曲直。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美国冲突法重述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20世纪的国际私法由重视确定性向重视灵活性滑动。20世纪初,美国法学会期望通过法律重述增强法律的稳定性和明确性,认为只要法律界将法律重述作为对美国一般法律的初步正确表述,就可以消除普通法崩溃的危险。就此,美国法学会在对大量涉及冲突法的判例加以归纳和整理的基础上,于1932年和1971年先后通过了两部《冲突法重述》。笔者主要从美国冲突法革命编撰的两次冲突法重述的涉外合同领域来看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的适用  作为冲突法领域声名显赫的法

4、学家,比尔被选作冲突法重述的报告人。比尔撰写了三卷本《冲突法专论》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作了的详细说明,他用大量篇幅阐述了为何反对实践中广泛采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意思自治涉嫌允许当事人从事立法行为。个人可以立法的结果就是当事人“随意采用任何外国法决定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就能任意摆脱法律的束缚,原本适用于他们行为的法律失效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善意”,但对于“善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而是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这样导致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被很大程度上的降低,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则实践可行性标准。  比尔深受既得权学说的影响,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拒

5、绝使用意思自治原则等一系列相对灵活的规则,致使《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只能通过运用多边主义规则来确保法律在实施中的确定性,但其规则过于僵硬,在实践中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适用  在涉外合同领域,《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最重大的变化是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支配合同有效性法律的权利。《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区分了当事人本可以在协议中以明示条款予以解决的争议和当事人本无权在协议中以明示条款予以解决的争议。对于前者,当事人在选择法律上并无任何限制;对于后者,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是与当事人或交易本身有实质关系的法域的法律,或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反在无此种选

6、择的情况下本应适用其法律,且对争议有更大利害关系的法域的基本政策。当事人针对这些事项选择法律:当事人能力问题、合同形式问题、防止欺诈法、合同实质有效性、非法和对价的需要问题。《第二次冲突法》对此考虑到了四种限制情况:(1)合同为涉外合同,“必须在两个或多个法域具有重要的连结点”。(2)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一个法律选择条款是通过虚假陈述、胁迫、不正当的影响或误解造成的,那么该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3)如果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没有合理的理由,这种选择无效。这并非要求所选择的法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联系”,只是要求法律选择具有“合理的基础”。(4)最重要的限制是,当事人不

7、得规避法院所认为的这种国家——如果不考虑法律选择条款将适用的准据法的所属国——的根本政策。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发展的法理分析  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完全拒绝意思自治原则,比尔僵硬、机械的法律选择规则最终被法律选择方法所取代,而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意思自治原则却得到广泛的运用。从拒绝排斥到广泛运用,这一显著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作为私法理论的基础,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法理依据和前提。合同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自愿订立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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