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软法视角看我国协商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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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软法视角看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甚至是世界政治舞台上的成功实践范例,其产生和发展体现了与传统票决民主截然不同的治理思维。“软法”是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形式,到了二十世纪中后期,软法在全球范围内特别在公域治理的研究之中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将软法治理理论运用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之中,能够积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一步完善。一、软法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因其具有制定程序的严格性和实

2、施的强制性,又被称之为“硬法”。软法这一概念刚刚出现时,因其并不具有传统意义的法之强制性,因而并未受到法学界的重视。二十世纪后期,全球范围内公共治理的勃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交流的日益密切,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学专家开始对软法进行深入研究,学界对于软法及相关理论的态度也变得更加积极。软法的准确定义,在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我国的罗豪才教授认为软法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在立法主体上,软法规范的制定主体相较于硬法更加多样,其中既有公权力机关,也有社会群体组织或其他组织等,后两者制定的软法必须以某种方式获得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其次从表现形式考察,软法不像硬法那

3、样,必须以较为固定的形式结构呈现,既可以文字书面形式存在,也可以具有规范作用的、无形的社会惯例存在;再次从规则的内容来看,软法通常不包含罚则的内容,一般不具有像硬法那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软法的保证实施主要依靠立法对象的自我约束以及立法主体制定的相关激励性措施;最后从法律效力考察,软法由于上述制定主体、表现形式及内容上的特点,使其一般不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同时,硬法一般会有明晰的法律位阶体系,而软法往往不具有上述清晰明确的位阶排列。根据目前学术界的各种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软法,是指由一定社会群体为了实现共同意志而制定或认可的以保护力为主强制力为辅

4、、主要依靠自我约束或社会影响力等内在约束机制对社会个体的行为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与传统硬法相比,软法在制定主體、制定程序、渊源形式及保障措施等方面更加多样化。软法规范广泛存在于我国的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在公共治理领域尤为突出,其中既有在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各种社会生活惯例,也有国家机关、社会群体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对外功能的各种公共规范措施,同时还有公共权力机构、行业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及群众自治机构为了进行自我规制而制定形成的多种规范。与硬法相比,上述软法规范更加贴近现代中国社会生态的具体情况,其执行力和活力也更加突出;这些在过去被忽视的软法规

5、范,同硬法一起,保障和推动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规范化、制度化。二、软法与我国协商民主的关联性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与软法在性质、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深刻的关联性。在我国,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实践的重要阵地,其间所体现的协商特性具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般特性。下面就以人民政协为例来进行分析。第一,从人民政协的性质进行分析。人民政协是一种对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要作用的政治组织,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但其性质严格区别于一般的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更是存在着本质区别,因此,规范政协活动的制度主要是公法规

6、范。不过,不能因此就将规范国家机关的硬法机制简单地套用到人民政协,因为人民政协并不是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广泛代表性和在历史中发挥的重大作用予以肯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政协在今后将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及对外友好活动等多个领域中继续发挥其独特的职能和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虽然其运行中也存在着对公共权力的运用,但是其与国家机关所拥

7、有并行使的国家权力存在着本质区别。人民政协虽然能够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参与公共治理,但是不能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作出公共决策。人民政协的内部架构关系也与国家机构内部关系不同,因此不能将规范国家机构的硬法机制运用于人民政协,如此就会违背人民政协的法律性质和政治地位,违背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定位。第二,从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进行分析。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法定职责,在相关职能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规范相关政治主体行为、保障人民政协及其委员完全履行其职能及义务的主要是内部制度、政策性非规范性文件、社会舆论等软性规范。人民政协履

8、行职能的方式也主要是“提建议”,它所体现的协商民主是一种柔性民主或称之为软民主,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传统票决民主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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