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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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技防工程。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

2、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技防工程。  

3、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30日内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利及公司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未按期缴纳,应及时缴纳,并按日按未交纳总额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若超过30日仍未缴纳的,其余股东可缴纳其认缴的不足出资并享有其相应的出资权利。  (3

5、)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6、,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选举或

7、免职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2/3以上(含2/3)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由任一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即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

8、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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