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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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的关系  本文选自《海南金融》2014年第4期,版权归原期刊和作者所有。   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互联网金融”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毋庸置疑,今天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经济与社会最上层、最保守的一些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金融创新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动力,美国著名金融学家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认为金融创新主要有三种类型:适应需求变化的创新、适应供给变化的创新和规避法律、政策监管的创新。而在产生金融

2、创新的过程中,这三种动机经常相互交织[1]。我国金融领域现实存在的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金融行业同质化竞争以及对互联网相关金融活动监管的准真空状态,都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金融创新深度融合,最终极大地改变了金融生态环境。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出现,并对传统金融业态和系统产生了较大冲击。那么,究竟何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其包括哪些业态形式?存在哪些内生性风险?而自法律的视角审慎思考,应当塑造何种监管原则与逻辑?又当如何进行适当而有效的法律监管?这一系列追问正是本文论述的逻辑基点

3、。   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nternetFinance,简称IF)的概念富有弹性,目前业界尚无公认的、统一的定义及范畴。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统一环境下的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定义,从一般意义上讲,它是指有别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等现代信息集成技术,在创制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代金融业的专业化与分工将被淡化,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它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非为精英阶层所控制的金融模式,所引致的效益将更加惠及普通民众,因此,它是真正的“普惠式金融”模式。

4、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模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法人企业①。第三方支付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目前市场上存在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200多家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的突出特征是安全性高、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等,这些显性优势引致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同年12月出台的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确立了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的监管基本原则,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第三方

5、支付企业交易规模达到万亿元③。   2.网络融资  (1)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模式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直接信贷模式。就我国而言,现今P2P借贷模式主要包括融资信息中介、担保中介、债权转让中介等模块。作为利率市场化这一不可避免趋势的重要推手,2013年,P2P得到了“野蛮式”生长,尤其是进入2013年下半年后,随着金融创新的利好声音以及监管机构的包容,P2P平台上线的速度进入一个加速区,网贷之家公布的《2013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平台总数已达900—1000家。中国人民银行于20[毕

6、业论文网专业提供论文代写和代写论文服务,欢迎您的光临]13年成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并深入各地展开密集调研,试图摸底P2P的风险和发展模式。2013年7月发布的《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存在给予了高度评价④。但中国人民银行同时也指出,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业也给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2]。  (2)众筹模式⑤(CrowdFunding)。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企业振兴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的第

7、3部分将“众筹(CrowdFunding)”这种具有显著互联网时代特征的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并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方式获得股权融资。此外,对以众筹形式开展的网络融资活动,包括豁免权利、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3]。而在我国,出于对非法集资等法律模糊地带的担心,以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众筹模式发展较为缓慢。但随着国内创业热潮的持续火爆、天使投资的兴起与普及,众筹平台开始更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唤醒了一批投资界及新兴互联网金融圈的先知先觉者。截至2013年末,

8、国内众筹网站共二十余家,其中,2011年成立的“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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