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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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段哲敏www.themegallery.com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战时中立法战争犯罪及其责任第一节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形式,用以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以及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武装冲突法,是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形式,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以及武装冲突各方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并规范其交战行为的原则、

2、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战争及战争法与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具有明显国际性质的大多数武装冲突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成为战争,如1982年英国和阿根廷的马岛之战战争及战争法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民族自决和民族解放已成为被奴役的民族的不容置疑的权利。1949年《日内瓦公约》传统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正在取代战争及战争法,但并不意味着原来的战争法的概念和制度已不存在,两者可以结合成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1、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如开始须通过宣战2、战争仅存在于国家之间,不承认殖民地人民反抗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民族解放战争是国际法意义上的

3、战争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特征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武装冲突,如1990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武装侵入;也包括发生在一国国内的武装冲突,如1998年也门国内南北之间的军事战斗。现代国际法注重事实状态,无论是不宣而战,还是回避“战争”的提法,只要发生大规模的长时间的范围广泛的武装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必须适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规范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特征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与范围主要是1907年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宣言》;1899年和1907年《陆战

4、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1904年《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公约》;192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4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1974年《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1、确定战争的法律状态和法律后果的规范2、限制作

5、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3、国际人道法规范1907年《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认纽伦堡宪章承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决议》;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4、战时中立法5、惩办战争犯罪的规范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战争法在传统上分为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体系,前者主要是规定关于战争如何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规则和制度;而后者主要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

6、退出战斗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的法律规则,又称“国际人道主义法”,具体是指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1859年的意大利战争,这场战争使人们开始关心作战部队中伤病员的境遇。“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规定,制定于1864年。1949年8月12日议定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最终代替了1929年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

7、护平民的规范,与上述日内瓦签订的三个公约同时签订,是战争法上第一个也是第一次专门规定保护平民的规定。“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规范,与“第一公约”同时于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

8、,并没有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特点不仅存在于迄今为止制定的许多条约之中,而且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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