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福建名臣徐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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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北宋福建名臣徐的官职《江苏江宁东冯村宋徐的墓清理记》中刊载了北宋福建籍名臣徐的墓志,记载其事迹甚详。通过阅读墓志,得知徐的(988~1045)字公准,建安郡人(今福建建瓯)。他生前做出了滨水建城、赈济灾民、荡平蛮寇、除暴安良、疏通漕运、举贤任能等大事,其死后天下闻之,识与不识皆为之悲泣,搢绅相命诣佛社设次发哀⋯⋯或自千里而献其奠者甚众,近世未之有也。徐的天禧三年(1019)进士及第,官至工部郎中、三司度支副使,追赠吏部侍郎,然为官清廉耻言财利,不立田园。所得俸禄,散于亲友。及亡,家无锱铢之蓄,甚至到了其子无钱为之下葬的地步,最后扶灵柩乘船顺流而下

2、,直到南京,才勉强下葬。  据考古发掘所见,其墓葬极为简陋,仅容身之地,几件陶、铁、瓷器而已。幸而徐的《宋史》有传,也算青史留名了。考之《宋史徐的传》,发现较墓志记载大为简略,且有一细节之处,二者记载有所不同,却为考古报告所忽视,那就是对徐的官职的描述。  从墓志宋故三司度支副使荆湖南北路安抚使朝散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徐公墓志铭并序来看,徐的曾官至荆湖南、北路安抚使,然而《宋史徐的传》中,却载徐的⋯⋯既还,蛮复叛,除度支副使、荆湖南路安抚使。至桂阳,降者复众。荆湖南北路和荆湖南路虽仅一字之差,但意义大不相同。墓志与《宋史》的记载究竟孰对孰错,抑或全对

3、或全错,徐的最后的官职究竟如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详细的考证,力图拨开疑云,还原历史的真实。  一  在考证之前,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是确认荆湖南、北路和荆湖南路是否是同一个概念或属于同一行政区划。路作为行政区划始于宋代,与转运使的设置有关。荆湖南、北路的始于唐代在今洞庭湖以南湘、资二水流域设湖南观察使,北宋初,以原湖南地方设荆湖南路。又在荆湖南路之北,即洞庭湖以北至荆山置荆湖北路,辖区包括沅、醴二水流域。太宗淳化以前全国路的区划尚不稳定,国初罢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从太平兴国四年(979)的21路到淳化三年(992)的

4、19路,期间多有变化,且有道制与之并存。至太宗至道三年(997)转运使路才固定为15路,分别是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淮南路、江西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浙路、福建路、西川路、峡西路、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真宗天禧四年(1020)全国分为18路,此后长期稳定,直至神宗七年(1075)改为23路。徐的被授官于庆历四年(1044),卒于庆历五年(1045),此时荆湖南路、荆湖北路两路分开设置,绝不可能出现荆湖南、北路等同荆湖南路的现象。  其次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荆湖南、北路安抚使司的设置,安抚使的设置出现于真宗朝、且主要应对社会矛盾或军

5、事危机,设置并不固定。先后设置于三路、京东西及广南、湖南等地,东南其它路分及川陕地区则因社会矛盾相对缓和及其他种种考虑没有设置,依旧行用钤辖司和提举兵甲司制度。  荆湖南路安抚使设置于庆历三年十月,因蛮贼害潭州都监张克明、桂阳监巡检李延祚而设置湖南安抚司。荆湖北路于至和元年设置过安抚使,事态平息后,就立即撤销。由此可见,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安抚使在仁宗年间均有单独设置,绝不可能出现荆湖南、北路等同荆湖南路而设置同一安抚使的现象。那么《宋史》与墓志必有一错,或二者皆错,不能全对。  二  在确定了上述前提之后,我们可以从文献的形成年代和相关及其他佐证来

6、考察谁更真实可靠。先说《宋史》,该书于元末至正三年(1343)由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纂,至正五年(1345)十月成书。成书年代距徐的逝世正好三百年。其史料价值《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说大旨以表章道学为宗,余事不甚措意,故舛谬不能殚数。《宋史》修《徐的传》时究竟参考何书,已不可考,但距离徐的生卒年代太远,其真实性和学术性相对墓志来说不高大致是可以肯定的。  那么,在《宋史》以前,就目前所能见到的历史文献当中,有无提及徐的所任荆湖南路安抚使的最早描述呢,若是有的话,则将是支持《宋史》的有力证据。经过史料查找,笔者发现宋人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

7、五十二》和宋人彭百川的《太平治迹统类卷九》对徐的任荆湖南路安抚使之事有所提及。其中《长编》是史书,成书在前,《太平治迹统类》是笔记,成书在后,且内容多取材于《长编》。《长编》的李焘(1115~1184)生活时代距徐的不远,其书记载徐的事也较详,史料价值很高,《长编》中所采纳的史料也最有可能为《宋史》编者所吸取。  《长编》载乙亥⋯⋯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史、工部郎中、直昭文馆徐的为度支副使、荆湖南路安抚使。这段记载的是宋仁宗下诏赐徐的官职的事件,当是徐的任官的原始史料,其官职名与《宋史》记载一致。但《长编》较之《徐的墓志铭》谁更可信呢,我们先看一下墓

8、志的科学、史料价值以及《徐的墓志铭》的基本情况后再下结论。  徐的墓志是通过科学的考古工作而发现的,其本身的真实性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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