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协作-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定位

分工协作-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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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工协作: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定位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

2、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诉讼模式从“辩论主义”向“协同主义”转变的历史背景,为各主体在证据收集领域的“诉讼协力义务”奠定了正当性基础。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分工协作  []D9  []A  []1008-2689(2011)03-0077-08    一、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主体的  确定及其理由    作为当事人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相互作用的“场”,双方当事人与审案法官成为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然主角。这三方主体也构成了“等腰三角形”民事诉讼主体架构的三个支撑点。对当事人与法官在诉讼中的

3、地位与作用予以充分重视固然不错,但这样做也有忽略其他诉讼参与者诉讼主体地位,进而忽视其在诉讼中所发挥之作用的危险。在诉讼程序日益专业化与复杂化的当今社会,其他诉讼参与者作为诉讼程序的“辅助者”,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在诉讼证据收集领域,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普通当事人很难独自完成具有专业和技术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在很多情形下,都需要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代理律师代其完成或协助其完成。因此,代理律师理应成为证据收集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各国律师代理制度的建立,保证了律师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领域作用的发挥。  

4、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地位及所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不宜将其与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相并列,视其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程序的当然主体。主要原因乃在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参与的有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英国总检察长的主要职责在于对重大的刑事案件代表政府进行追诉,除此之外,在对政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民事纠纷中,总检察长也经常代表政府进行诉讼。“总检察长在相当一部分(民事诉讼)案件中是必要的当事人。在其余的案件中他有权发表意见。在有关慈善事业管理的诉讼中,总检察长作为王室代表,他是当然的当事人

5、,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申请宣告合法的案件……”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28篇第547条的规定,联邦检察官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可以在与联邦政府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中,代表联邦政府起诉或应诉。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检察官除了在刑事公诉中起决定作用外,也对民事案件进行干预,实行民事案件的国家干预原则。共和国检察官有权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加涉及国家利益的民事诉讼。《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2条和第423条对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424条至429条则对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德

6、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要比法国小得多,根据德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范围只限于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确认婚姻存在与否之诉以及禁治产案件的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也有权作为公益代表人,代表国家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在日本,检察官被视为公益代表人,其在婚姻案件、养子过继案件、亲子关系案件之类的民事案件中,享有请求裁判所通知案件的受理及审理日期,以及到场参与辩论陈述意见等较为广泛的权利。可以看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参与,一

7、般都仅限于涉及国家或社会公益之民事诉讼的情形,而对于主要解决私人纠纷的广大普通民事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很少涉足。虽然在婚姻案件等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中,大陆国家的检察机关有较大的干预权,但这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重并不大,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的参与是十分有限的。不仅如此,作为解决私人间纠纷的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法官的独立审判,对代表公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介人有一种天然的制度性排斥;而且在一般人的法律意识里,认为检察机关主要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而非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其职能。从这个

8、意义上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三者,而并不包括检察机关。在证据收集程序中,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代理律师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而法院则对当事人取证行为予以阐明和指导,并可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应定位于分工与协作,其中分工是前提,协作是本质与核心。证据收集程序中的协作具有双重内涵,其中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协作更具有实质意义。证据收集主体与对象所负协作义务的法理依据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深层依据则在于诉讼各方主体所负的“诉讼协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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