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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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目录管理1主管部门(设定管理部门)佛山市环境保护局2事项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发23A2953二级子项名称无代码4三级子项名称无代码5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事项6复杂程度一般程序7事权级别区县级或以上二、受理范围8适用申请人其他9适用申请内容本事项适用于申领、变更、延续、注销、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申请。10适用申请条件10.1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

2、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定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纳入《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内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变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

3、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二)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

4、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延续: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注销: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三)法律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遗失补办: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

5、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10.1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申请: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

6、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变更: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总量限值或者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去向等;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位置;主要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能力)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延续: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

7、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三)按照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注销: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排放污

8、染物的;(三)依法应当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遗失补办:根据《广东省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毁损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15日之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核实后补发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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