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通论4(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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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特点:(1)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从权利;(2)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定限物权;(3)担保物权人所支配的是交换价值;(4)担保物权的实现有其自身的特点特征:(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一、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财产的一般要件:1、须为可流通物。

2、2、须为法律不禁止抵押之物。3、须为不消耗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财产的范围: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

3、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据此,抵押财产包括:1、不动产。这是最典型的抵押财产。2、大型动产。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传统民法上,抵押权一般仅限于不动产,但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担保功能,我国《担保法》也允许以动产设定抵押权。3、不动产用益物权。我国目前仅允许

4、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且作了严格规定,并不允许农地使用权任意设定。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愿为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第三人签订的物权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其内容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注意:“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订立抵押合

5、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2、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登记生效要件:依法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下列抵押物应当办理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

6、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抗要件: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第43条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7、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抵押物。(2)抵押物的从物及权利、孳息。抵押权的优先效力:(1)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未设置抵押权的普通债权受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在登记属对抗要件时,登记了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1、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

8、权人得请求停止其行。如将已抵押的房屋拆毁或任由其损坏而不进行修缮。2、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得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之原状,或提供相应价值物的担保。3、抵押财产因他人行为而致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另外提供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4、当抵押物灭失时,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抵押物的移转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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