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ID:21728457

大小:149.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0-24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1页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2页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3页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4页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5页
资源描述:

《宜宾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宜宾市盐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权标准1对未经批准开发盐资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修改、2012年7月27日施行):第七条第一款限制开发盐资源(包括岩盐、自然卤水)、开办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或生产、销售平锅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1、责令停

2、止违法行为;2、限期拆除采卤、制盐设施;3、没收盐产品;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生产工具;6、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对未经批准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3对未经批准扩大制盐能力的处罚4对擅自生产平锅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

3、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修改、2012年7月27日施行):第四条第三款禁止生产、销售平锅盐。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或生产、销售平锅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采卤、制盐设施,没收违法产销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并处违法产销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5对擅自销售平锅盐的处罚6对利用盐土加工制盐处罚《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施行):第十七条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

4、加工制盐不在此限。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的罚款。——12——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再次违法的,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

5、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对利用硝土加工制盐处罚8对利用工业废渣加工制盐的处罚9对利用工业废液加工制盐的处罚10对未经批准生产食盐的处罚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1996年5月27日实施。国务院第645号令修改,2013年12月7日施行):第五条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2、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

6、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修改、2012年7月27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注:国家已经下放本项行政审批权力,地方性法规待修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食盐;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1、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

7、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2、再次违法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1对未经批准生产多品种食盐的处罚《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1998年12月18日施行,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修改、2012年7月27日施行):第九条1、没收盐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1、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生产加工的盐产品价值1——12——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准产条件。在食盐中添加食品调料、强化营养剂的,应经省盐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