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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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商业部1988年9月14日颁布,1989年4月1日起实行。)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1.0.4百货商店、商场

2、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m2)大型>15000>6000>5000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小型>3000>1200>1000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选址和布置  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3、  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

4、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5、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2.2.6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2.2.7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第三章 建筑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第3.1.2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1.2

6、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3.1.2建筑面积(m2)营业(%)仓储(%)辅助(%)>15000>34<34<323000~15000>45<30<25<3000>55<27<18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第3.1.3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1.4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

7、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3.1.5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3.1.6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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