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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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探析:为减少“开胸验肺”等事件的再次发生,2010年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对职业病鉴定制度进行修改,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在预防体制、鉴定维权机制、监督管理体制、长效发展机制仍存在问题,因此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应当以《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重视预防体系建设,改革完善鉴定、监管机制,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积极保护劳动者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  关键词:开胸验肺;职业病防治体系;职业病预防    一、引言  张海超是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村民,2004

2、年6月,他到新密市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该厂以生产硅砖,耐火材料为主,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的工作。工作3年多后,因感到不适和咳嗽,遂怀疑自己得了“尘肺病”。为了找到真相,他在2年多先后进行了上百次检查,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都认为他所得的是尘肺病,但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鉴定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所以其他综合类医院均无权鉴定职业病。而当地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结论却是“无尘费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

3、,即“疑似尘肺病”,这让他颇为质疑,为此张海超常年奔波于郑州北京等多家大型医院反复求证,但是在郑州本地却始终得不到承认和赔偿。2009年6月,他进行了第一次开胸验肺,但仍然没有得到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承认。2009年7月,张海超称为了自己的权利,愿意进行二次开胸验肺。直到7月末,卫生部督导组赶赴河南郑州市,全国总工会介入,省委书记徐光春做出批示后,张海超才被确认为“尘肺病3期”,最终得以赔偿。  张海超案例看似偶然,其背后却是中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集中爆发。从2001年陕西省洛南县陈耳金矿农民工群体遭受特大尘肺病危害事故导致多人死

4、亡,到2009年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事件等,都暴露出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困境,这些案例有诸多相似之处,反映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在防治理念、鉴定维权、管理制度等方面亟待改进,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通过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相关法条进行分析,考察立法和实施之间的挂钩现状,结合走访的淮南市矿工二院及上海市某机械厂工人相关情况,从“开胸验肺”案例出发,分析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缺陷,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职业病防治体系的问题探析  从“开胸验肺”案例出发,结合国内其他职业病案例和国外职业健康工作体系,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

5、职业病防治体系尚存在以下问题:  (一)职业病预防体制不健全  预防为主原则是现代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础。职业病预防体系包括前期预防、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防护环节。前期预防即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人群的健康。职业健康防护指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医学检查和健康资料收集,连续的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和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健康损害现象,以便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和进一步发展。两者作为职业性有害因

6、素防治工作中最有效的环节,其健全和完善更为重要。从“开胸验肺”等案例中,可以看出前期预防缺失,重点人群(本案中为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成为引发职业病大规模爆发的主要诱因。如何从“源头”上防控职业病危害,通过何种渠道建立对职业危害易发人群,尤其是农民工的健康防护便成为我国职业病防治体系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  (二)职业病鉴定维权体制不合理  1.举证责任不合理  职业病鉴定程序设计的不合理集中体现在举证责任的缺陷,2002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

7、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而从实际情况看,用人单位很难自愿出具不利自身的材料: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不出具相关材料的行为,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也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材料后,其他解决途径,因此很难保证执行。在张海超案例中,该规定致使其所在企业毫无顾忌地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他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而最终走上不得不通过“开胸验肺”证明自己确实患有尘肺病之路。所以该法条在举证责任设计、立法技巧,实施效果方面亟待改善。  2.维权赔偿过程艰难  农民工作为劳动力市场弱

8、势群体,其健康维权异常艰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以事实用工来判定劳动关系存否的原则,农民工也是条例中所指的职工,要求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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