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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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高检院也专门下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可是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许多人担心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完善的方向。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机制作者简介:董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书记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02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含义和价值(一)指定

2、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加入,虽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但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以法律为唯一的依据。浅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摘要刑事诉讼法新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高检院也专门下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形,其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可是其也暴露出很多弊端,许多人担心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完善的方向。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机制作者简介:董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

3、察院监所检察科书记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302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含义和价值(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加入,虽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但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必须以法律为唯一的依据。(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价值首先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可以防止办案人员随意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出逃、证据灭失和串供

4、等情况,确保在诉讼时能够到场;最后,可以改变传统办案模式,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行为。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决定环节存在的问题1.决定机关自动扩大适用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两种情况适用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两种情况均存在人为主观色彩。当办案人员碰到这种模棱两可的时候,有时为了达到办案目的,就会人为的“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有人将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第一步,可能刚刚将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立马找到些理由将其逮捕。2.决定主体之间任务混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现实之中,公安

5、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明确的分工,工作侧重点不同,这样交叉的工作,容易产生漏洞,况且两个机关平时工作配合就存在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更是容易权力滥用。(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时存在的问题1.执行活动和场所缺乏统一标准: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两部门,两机关由于平时对案件的认知等存在差异,而且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监视居住再去执行的和检察机关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执行效果不同;执行场所缺乏相应的标准,当前法律未有具体的规定,只是使用了一些排除法。2.执行不当容易造成羁押问题:对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处在被监控的状态下,犯罪嫌疑人

6、的人身和心理受到极大的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就是一种羁押。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可能存在监控设备不完善的情况,尤其是当需要进行讯问时,办案人员往往站在制高点,让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某种微弱感,从某种程度上可能有采取不当措施讯问的问题出现。3.信息交流不畅:知情是行使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部门之间实施监督就要知情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法律文书类信息,执行过程中相关信息。由于没有相关规定依托,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能及时获取这些信息。司法实践当中,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信息交流不够畅快,尤其是公、检、法之间沟通不畅,导致办案进度缓慢、办案社会效果不够理想。(

7、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1.监督机制设置不健全:一方面是监督机制不完善,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可是检察机关也可以决定是否监视居住,这种系统内部之间监督缺乏说服性;另一方面是监督失灵,虽然我们刑事检察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是刑事检察部门如何获得执行情况信息也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机关对刑事检察部门进行汇报总结,这就起不到真正监督作用。2.救济机制缺位: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有两种情况:一是执行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二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后案件被撤销或者无罪的。我国国家赔偿没有把指定居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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