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宏观审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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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视角看宏观审慎监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推动了监管理念从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演进。现有的宏观审慎监管的文献主要从宏观审慎监管提出的背景、概念、工具与政策框架及实施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讨论。本文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分析欧美的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对构建中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框架进行阐述。  关键词:法律视角;宏观审慎监管  :D9:A:1006-4117(2011)03-0037-02      一、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一)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各国对金融监管程度的提

2、高及监管措施的实施为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外部保障,但以单个金融机构为监管对象的微观审慎监管却忽视了金融机构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传统的监管方式,通常以银行拥有的基础资产来确定银行流动性,但资产比率等指标难以发现流动性风险。这就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二)金融体系中顺周期性因素  顺周期性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互依存关系会扩大经济周期性的波动程度,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金融体系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中依赖外部信用评级,较高的评级相关性叠加在一起会产生强大的周期性力量。新巴塞尔协议下,金融

3、机构对复杂产品的定价及风险评估使用内部评级法,在年景好时提高杠杆率,在年景不好时则降低杠杆率,使得繁荣期泡沫积累,衰退期信贷紧缩与资产抛售,导致周期性波动。  (三)现行监管体制下存在的问题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缺乏对混业金融机构以及交叉金融业务的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没有制度化,整个监管当局缺乏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把握。此外,国内的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  二、欧美国家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框架的实践  构建合理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今后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4、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具备评估宏观经济状况和金融风险的专业知识,便于宏观审慎工具的设计、开发;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央行会积极运用各种监管工具,消除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力;强化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所以,欧美国家纷纷扩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力,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框架。  (一)英国——统一监管转为双峰监管  2009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金融市场改革》白皮书,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重新定义为英格兰银行(BOE)的法定目标,并赋予其具体的监管工具

5、和监管职能。2010年6月21日,金融服务委员会被合并到英格兰银行,标志着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离的路线出现大逆转。  此外,财政部计划在未来两年内取消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其关键职能移至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和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及市场管理局。  改革后,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由统一监管转变成双峰监管,即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性监管,消费者保护及市场管理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各类金融服务业务的监管。  (二)美国——美联储权利的扩大  2008年3月,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交了《金融监管

6、体系现代化蓝图》;2009年6月,奥巴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0年7月15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最终版本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改变原先“双重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在财政部下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扩大美联储的权力,赋予美联储“系统性风险监管者”或“全面市场稳定者”的正式职责,并授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广泛权力”——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  (三)欧盟——双管齐下防范金融

7、风险  2010年9月7日,欧盟经济与财政部长理事会批准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法案,一个全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形成。  该框架由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构成。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B),在宏观层面对欧盟金融体系进行监管,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体系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出现重大风险之前及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情况下提出政策建议;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在微观层面对整个欧盟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负责调解成员国在监管领域的分歧和争议,对出现疏忽或缺乏审慎性的金融机构加以监督,加强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

8、与协调,促使欧盟各国共同抵御跨国境的、影响范围较大的金融市场风险。欧洲央行将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  三、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法律框架  (一)我国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负有金融监督管理的职能”,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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