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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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届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的全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名称缩写:容桂街大福基股份合作经济社。本社地址:容桂街道大福路18号。第三条本社在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五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区行政服务中心依法推进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征地拆迁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3、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股东第六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16的原则。第七条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和股份社的集体福利,同时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不享有股份社的集体福利和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具体包括以下情况:(一)按照2000年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股份合作社股权固化政策,一次性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以及当时因某种原因没有获得股东资格,但在第七届章程实施前,又不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途径,重新获得股份社配

4、股取得股东资格的原村民,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为本社村居股东。(二)第七届章程实施前,经股份合作社同意,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原则上登记为村居股东,但在办理继承、转让、赠与等手续时已明确规定其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的,登记为社会股东。(三)本章程通过后,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转为社会股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九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区“两委”联席会议

5、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三)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四)审议、决定股权(份)配置或认购、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16(五)审议、决定十分之一以上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六)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七)

6、表决本社重大事项:包括200万元或以上的生产性投资建设项目开支;50万元或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100万元或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等。(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村居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留用地处置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的表决,应经股东大会2/3以上的村居股东表决通过,相关方

7、案及表决结果应公示15日。(公益性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纳入“三旧”改造的土地出让方案可按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十二款执行)。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5名股东代表和理事会成员组成。新一届股东代表的选举办法由现届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三)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四)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五)审议本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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