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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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尴尬中的刑事辩护律师——从李庄案看中国律师制度重庆打黑运动搞得轰轰烈烈,大快民心,百姓对和谐的呼唤以及对“青天”的向往溢于言表。然而,李庄案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却写下了不知该如何言说的一笔。这是对律师群体道德提升的呼唤?还是对辩护律师执业尴尬的无奈的速写?从李庄被抓到到终审判决的出炉,耗时57天,这被称为“重庆速度”的审判,是司法效率的提高,还是给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下马威?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险恶,律师“谈刑色变”的无奈,对涉黑案件的不愿涉及,会见难,阅卷难等等问题,无疑是制约律师制度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阻碍。该如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公正执业,该如何保障刑事辩护

2、律师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这不仅仅是对律师行业的拷问,更是对司法制度的拷问,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考量。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现状分析随着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施行,在形式上为律师执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一个权利的渊源。但一批学者却不看好这部法律,称《律师法》是一部“一颁布便死掉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33、34、35等法条,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及时跟进,所以实施中会有不可逾越的麻烦。2008年9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学院的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做客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学术大讲堂时就提到了类似的观点。因为没有制度保障的法律权利,如同画在墙上的壁画,再美丽也不可能鲜活。的

3、确,纵观全国的律师执业难问题,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难,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施行而得到解决,相反,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并没有改观,反而更加恶劣。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有“三难”或者“五难”之称。“三难”主要指取证难、阅卷难、会见难,“五难”还包括取保候审难、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难。更有甚者,有的学者提出了“十难”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1页之说。即除包括“五难”之外还有:举证质证难、辩论发言难、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难、律师得到出庭通知和法律文书难、维护律师的自身合法权益难。“三难”也好,“十难”也罢,只不过说明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刑事辩

4、护律师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难以发挥应该有的作用,难以担当法律赋予他的使命!重庆打黑运动开始后,大批涉黑人员落网,这本该是刑事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很好的时机。然而现实是很少有律师愿意接收涉黑人员的聘请,甚至有的律师就明言不接刑事案件。刑事辩护本事律师最为高尚的职业境界,然而律师不愿涉及,是律师急功近利只愿接商事案赚大钱,还是现有的司法体制不适合刑辩律师执业的展开?让我们引用以前的一些数据,虽说不具有现在的论据价值,但至少能说明一些问题。“在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为自己辩护。”“中国自1997年至今至少500名以上的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

5、滥诉、滥判,其中80%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抓进班房的,而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案件最近几年呈上升的趋势,律师被绑架、殴打、非法拘禁的事件多达42起。”“与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不敢办刑事案,年人均办案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1页这是以前的数据,可能不具有现在的指导意义,但至少给我们

6、以警示,况且,近些年来,律师的执业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善。让我们再来看一段网上的介绍:可等朱明勇赶到看守所,却被告知“必须要专案组成员在场才可以会见”。这让他非常吃惊:“案子都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已经由法院换押,按规定此时侦查机关已无权接触被告人,为什么还要警察在场?”事实上,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虽然新《律师法》2007年10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

7、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这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文依旧“形同虚设”,因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并没有做出对应的修改。当律师们试图拿出新《律师法》“第33条”作为依据的时候,往往被相关部门告知:“行不通”。http://baike.baidu.com/view/3126844.htm?fr=ala0_1这是重庆打黑时,龚刚模涉黑案二号人物樊奇航的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是遭遇的情况,这是否可以看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涉黑案中权利被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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