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府办发〔20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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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府办发〔2018〕73号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思源片区罗坪村密坑村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贡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于都县思源片区罗坪村密坑村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7月19日-22-于都县思源片区罗坪村密坑村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于都工业新区南、北区的建设步伐,顺利开展于都县思源片区罗坪村密坑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人合

2、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于都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于办字〔2018〕6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于都县思源片区罗坪村密坑村(一期)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贡江镇罗坪村肖屋组、雷屋组、马岭组和罗坪组、袁屋组、刘屋组、桂竹组,密坑村下屋组、新屋组和坳背组周边部分地块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3、二、实施单位于都县人民政府为于都县思源片区罗坪村密坑村(一期)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于都县国土资源局为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部门;于都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贡江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22-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三、基本原则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四、房屋合法性认定1、拆迁合法房屋,依法按本方案予以补偿;依法认定为违

4、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2、房屋的合法性凭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认定。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合法有效证件:(1)持有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有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印章的;(2)持有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有县人民政府批准印章的。房屋被拆迁人持有上述合法有效证件的,其所建的框架、砖混、砖木房屋按用地应安置面积基数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合法认定;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且房屋已倒塌的,用

5、地应安置面积可按6000元/㎡由县政府收购或执行本方案确定的统建方式进行安置,已建简易结构的建筑物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22-3、对征收范围内手续不齐全房屋,由具体工作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共同调查予以认定,具体按如下原则处理:(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土木结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现仍正常使用的,经被拆迁人申请,所在镇、村、组证明,三层以内的房屋认定为合法。(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安置人口所建的房屋手续不齐全的,经被拆迁人申请,所在镇、村、组证明

6、,被拆迁人按500元/㎡缴纳前期开发成本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于都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公告》发布时止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经被拆迁人申请,所在镇、村、组证明,被拆迁人按500元/㎡缴纳前期开发成本后,按照8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合法认定。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只予以房屋结构重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下同),不予安置。(4)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所建房屋手续不

7、齐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按照8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合法认定,但须按8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缴纳500元/㎡的前期开发成本且不享有房屋征收奖励。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按框架420元/㎡、砖混350元/㎡、砖木260元/㎡、简易70元/㎡的标准给予配合拆除补助,不予安置。-22-(5)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农村土坯房改造户,建房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镇、村、组证明,按照9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合法认定。4、认定“一户一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被征迁人是本集体经

8、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外挂户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征迁房屋是被征迁人家庭唯一住宅;(3)被征迁人从未拆迁过房屋,且未将房屋赠与、转让他人的;(4)本集体经济组织达到法定婚龄的成员;(5)房屋拆迁公告前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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