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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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3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地税函〔2009〕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企

2、业所得税备案类项目管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税务机关备案留档并纳入后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备案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一)备案范围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类型实行备案管理: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6、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8、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9、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3、资加计扣除;11、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14、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15、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16、小型微利企业;1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18、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收入;19、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2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21、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22、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二)备案资料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纳税人要求在预缴期间先行备案的,可在预缴期间申请),到主管税务机关

4、办理备案登记,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送资料目录(具体格式见附表2);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附表3);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6、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7、根据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见本指南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及申报项目具体要求)。8、财

5、务会计报表。纳税人应使用A4纸报送资料,凡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分开,按照报送资料目录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三)备案受理涉及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根据我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指南》要求,在2014年5月20日前,将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报送至税收管理员处。备案资料完整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资料在税源

6、管理科留档。税源管理科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加盖受理章,一份由税源管理科留存,一份退回企业留存。备案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二、企业所得税申报类项目管理(一)申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34号)等文件精神,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亏损、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管理方式。纳税

7、人应按下列要求报送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申报要求1、资产损失涉及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规定和我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指南》要求,在2014年5月20日前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报送至税收管理员处。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1)关于报送申报资料的要求属于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A、《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封面》(见附表8);B、《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8、清单申报适用—见附表6)》一式两份,由税源管理科受理并加盖受理章后,一份由税源管理科留存,一份退回企业留存。C、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报告。  属于专项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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