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第五章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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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合伙主讲涂咏松第一节概述一、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在我国现行民商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法人合伙与合伙企业。1.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民事合伙)、法人合伙2.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商事合伙)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事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

2、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适用上的衔接《民法通则》规定的是个人普通合伙,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可依照《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二)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2、合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3、合伙是一种

3、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4、合伙是一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三、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就是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即使肯定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学说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目前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现代合伙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关系,而是具有团体的属性: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二)能否独立承担民

4、事责任不是社会组织是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三)合伙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四、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财产权属性质不同;2、财产责任不同;3、经营活动方式不同;4、成立的条件不同。第二节合伙的分类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这是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对合伙的分类,在我国表现为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分类,其主要区别为:1、成员身份不同;2、成立方式不同;3、经营目的、范围不同;4、对外进行活动的名义不同;5.法律地位不同;二、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

5、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为大陆法系所特有。其与一般合伙的区别为:1、对合伙财产的支配、使用不同;2、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3、权利义务的范围不同;4、责任方式不同。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得以确定。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加合伙业务的执行,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对此作出了规

6、定:1.合伙人人数2-50,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2.名称强制规定;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可参与并监督),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5.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6.不适用竞业禁止;7.份额可出质,可对外转让(须提前30日通知),法院执行份额等同于有限责任公司;8.善意相对人,视为普通合伙人;9.承担有限责任(退伙前和退伙后的区别)普通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对外负无限

7、连带责任的联合体。(特殊普通合伙中,以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主观是否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分界)普通合伙则是包括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法中所规定的普通合伙企业注意: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属不同的概念,切勿混淆。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禁止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总结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员的人数与性质要求不同普通——2人以上

8、;主体性质有限;自然人须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主体性质不限,但至少一名为普通合伙人;2.合伙人的合伙事务参与权限不同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权限受限——无经营管理权但可:(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就经营管理建议权;(3)参与选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财务会计报告获取权;(5)为自身利益而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6)向有责合伙人的赔偿请求权;(7)派生诉讼权;(8)依法为本企业担保权;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对执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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