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恤刑观念对当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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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恤刑观念对当代的影响在当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但对于我国来说任重而道远,但是我国从古至今就有关于对犯罪分子进行宽恕和改造教育的思想。  关键词刑法恤刑死刑  简介:康丽斐,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D929:A:1009-0592(2011)12-291-01    一、恤刑概念  恤刑最早出现在《尚书·舜典》:“惟刑之恤哉”,是指考虑到刑罚可能被滥用,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恤刑是相对与酷罚而言的,为了防止刑罚滥施,并使刑罚适中而提出的。  二、恤刑的原因  恤刑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各

2、朝各代中均有所体现。恤刑之所以被历代统治者所接受,并将其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原因在于:  第一,恤刑悯囚是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需要。在封建法律思想下,“三纲五常”伦理道德标准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评判标准,恤刑所包含的尊长怜幼、体恤废疾、宽仁慎刑等,体现了“仁”的基本要求,因而最能体现统治者的宽恕、仁慈之品格。所以,从本质上看,恤刑事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道德,达到更有效地封建专制统治的目的。  第二,恤刑原则能为统治者捞取仁德、宽厚之美名。恤刑主体是特殊的弱势群体,必须具备特殊情况,这些人基本不具备犯罪能力,即使他们犯罪,因此对他们刑罚进行减免或狱中宽容,既可

3、博得仁德之虚名,又不致纵容犯罪,有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在政权建立之初“,恤刑”有利于收复民心,巩固政权。汉刘邦攻下咸阳以后,即发出废除秦朝苛法的号召,并释放了大量囚犯,结果是“兆民大悦”,民心随即归顺。汉代以后几任皇帝纷纷效仿,在即位之初,都大发特赦诏令,实行广泛的赦免或减免,民心大悦,对政权的稳固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四,“恤刑”是对“重刑”原则必要的补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历代王朝都会利用各种强硬手段强化皇权,但这样会激化阶级矛盾,危及封建政权,所以统治者对特定对象予以宽缓矜恤,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阶级矛盾  三、古代

4、恤刑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首先,对特殊群体的照顾。第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犯罪,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不得执行死刑。第二,对于身体有缺陷的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三,对于妇女犯罪,只要体现在刑法的执行上,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外执行,而且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

5、用死刑。  此外,我国法律对特殊群体的照顾不仅体现在刑法中,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表现,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而且,《宪法》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以及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此外我国还有专门的妇女权利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专门保护未成年

6、和残疾人的法律。  其次,对于死刑的限制。第一,在适用条件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对死刑适用对象的实质性限制。仅仅犯罪行为非常严重,不能适用死刑,我们不是客观主义的报应刑论;仅仅主观恶性至极,客观罪行不严重,也不能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也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在使用对象上进行限制,《刑法》第44条规定:“即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和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上面已经进行讲述。第三,在审判和复核程序上进行限制,为了限制死刑适用,防止错杀,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判决及其核准程序进行了特别规定。《刑法》第43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

7、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复核是在一般的一审、二审程序之外,对死刑案件规定的特别监督程序。每一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要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客观上就限制了死刑适用的数量,也更有利于保证死刑判决的质量。第四,在执行上进行限制,《刑法》第43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刑法》第46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

8、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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