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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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资源税改革的几点思考【】资源税改革是近些年来社会议论的焦点问题,本文在肯定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试图发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供解决的方案。主张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中应重新对资源税进行定位,明确新时期资源税的深层次目标,逐步推动改革的进行。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环境税税率计征方式  一、引言  2011年11月1日,资源税改革再次扬帆前行,将在我国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资源税的纳税人,对税率、计征办法等做了一些调整。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资源税改革的重视,学者对有关资源税改革

2、问题的探讨也可谓琳琅满目。其中固然存在不少良方妙药可供借鉴,但也确实存有一些普遍问题值得深思。  二、资源税改革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以资源税之名,行矿产品税之实——兼论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要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未对资源税的税目做出重大的实质性修改。现行资源税主要针对我国境内及管辖海域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不难看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所

3、以,似乎可以得出结论: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资源税跟矿产品税之间几乎可以划等号。如此,在理论上会把资源的范围限制的及其狭窄。狭义的资源是指自然资源,广义上的资源除了包括狭义上的自然资源外,还涵盖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等社会资源。如果资源税只是针对矿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就连狭义的资源税都称不上(矿产品只是纷繁复杂的自然资源中的一小份),理论上大可以直接设置矿产品税以体现其客观实际,而舍弃资源税以免混淆视听。但解决问题的路径往往并不单一,我们可以扩大资源税征收的范围,让其突破矿产品的狭

4、隘限制,成为名副其实的资源税。  事实上,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不仅有理论基础,更有现实需求。面对诸如稀缺资源的耗竭、森林灭失、物种灭绝、水土流失等问题,资源税理应有所作为。如果在工业化飞速发展、资源损耗如此巨大、环境污染非常严重的今天,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依然只是包含以矿产资源为主的七类不可再生资源,势必不能发挥资源税应有的作用。所以,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的背景下,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应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以免资源税徒有虚名。  (二)资源税全额留给地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兼论资源税引发的多

5、方利益博弈  根据当前的分税制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均属地方税。《宪法》第9条第l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很显然,根据自然资源国有或者全民所有的性质,把资源税全额留给地方,于法无据,甚至与法有背,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是,撇除合法性因素,将资源税定位为地方税,确有其合理之处。在讨论资源税归属时必然会牵涉到资源税分配所带来的利益博弈,这也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

6、同问题。  首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是分税制财政税收体制所产生的众多问题的核心。而中央与地方在资源所有权和资源税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极具代表性。资源归国家所有,资源也确确实实深埋在某一地区的地下。代表中央政府的央企在开采过程中给地方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而这一问题并不能通过低税率的资源税得到很好的补偿。在我国,拥有资源的地区主要是西北部一些发展比较滞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地上利用价值不高,多为不毛之地;地下资源却很丰富,其发展主要依靠资源税的征收。并且,这些地区在改革开放过程中

7、,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若资源税大额上交中央政府,对地方而言是不公平的。而将资源税全额或大的比例留给地方,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丰富地区的财政困难,增加当地政府的财力和维护地方稳定。此外,在资源的开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土地、植被、环境的破坏。资源所在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当中去。反之,如果将资源税收归中央税、或较大比例收归中央,那么政府还是要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对西北部地区的地方财政困难政府进行支助。  其次,【】资源税改革是近些年来社会议论的焦点问题,本

8、文在肯定改革成效的基础上,试图发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供解决的方案。主张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中应重新对资源税进行定位,明确新时期资源税的深层次目标,逐步推动改革的进行。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环境税税率计征方式  一、引言  2011年11月1日,资源税改革再次扬帆前行,将在我国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资源税的纳税人,对税率、计征办法等做了一些调整。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资源税改革的重视,学者对有关资源税改革问题的探讨也可谓琳琅满目。其中固然存在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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