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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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探析公司分立探析公司分立探析在市场条件下,所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当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必须迅速作出反应,使企业的规模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其中公司合并与分立会给予企业极大的机动性,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迅速调整自身的规模,从而保持经营活力,使企业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继续生存。由于中西方对于公司分立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在系统介绍西方公司分立的基础上,讨论我国公司分立的现状,然后提出对策建议。        一、西方公司分立的涵义        西方标准的公司分立是指一个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

2、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持股结构的新公司。在公司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母公司和其股东之外第三者转移的情况,因为现有股东对母公司和分立出来的子公司同样保持着他们的权利。这里的子公司可以是原来就存在的子公司,也可以是为了分立考虑临时组建的子公司。这样,母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重组的需要,对欲分立出去的子公司进行最有效的利用。除标准的公司分立外,公司分立往往还有多种变化形式,最主要的有换股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衍生形式。毕业论文        换股分立是指母公司将

3、其在子公司中占有的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一些股东(而不是全部股东),交换其在母公司中的股份。换股分立不同于纯粹的分立。首先,在换股分立中,两个公司的所有权比例会发生变化,母公司的股东在换股以后甚至不能对子公司行使间接的控制权。其次,换股分立不像纯粹的分立那样经常发生,因为它需要一部分母公司的股东愿意放弃其在母公司中的利益,转投资于子公司。最后,换股分立实际上可被看成一种股份回购,即母公司以下属子公司的股份向部分母公司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因此换股分立后母公司的股本减少,而在纯粹的分立后,母公司的股本没有变化。解散分立与纯粹的分立比较相似,是指母公司将

4、子公司的控制权移交给它的股东。在解散分立中,母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子公司都分立出来,因此,原母公司不复存在。在拆股后,除管理队伍会发生变化外,母公司的所有权比例也可能发生变化,这取决于母公司选择怎样的方式向其股东提供子公司的股票。        二、我国法律中有关公司分立的界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5、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从中可看出,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是指对一个公司重新进行资产和债务的分割,把一个公司变为两个独立的公司。它是针对母公司进行的,而西方标准的公司分立是针对某个子公司进行的,执行后只有新独立的子公司需要重新登

6、记注册。这是我国与西方在标准的公司分立概念方面的最大区别。我国《公司法》中的公司分立和西方的解散分立很相似,都是把母公司的所有资产分割成几块,然后彻底分立,原母公司在分立后消失。毕业论文        此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公司分立的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所称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的公

7、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继承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从以上条文可以发现,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这些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更具有透明度和

8、可操作性。遗憾的是,该规定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广大内资企业没有约束力。但是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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