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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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债的概述  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物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3、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二、简答题  1、债的特点。  债的特征:(1)从主体上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2)从客体上看,债是特定行为即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3)从内容上看,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权的特点。  债

2、权的特征:①债权是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②债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③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④债权是有期限性权利(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权利)。  3、债的客体给付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给付的方式:①支付金钱;②交付财物;③提供劳务;④完成工作;⑤提交成果;⑥转移权利;⑦不作为。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债的主体双方当事人都特定,不然就不是债。  2、债的客体又可称债的标的,但不能称为债的标的物。债

3、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一定要有动词,支付金钱、交付货物,而不能说是金钱、货物,不然即为物权的客体了。 一、名词解释  1、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简答题  1、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  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

4、而受有利益。②须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③须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此为实质性要件。  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内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案例题  案例: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

5、,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问:(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  答案:(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2)张刚能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和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

6、的义务。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够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4)张刚不能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因为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其后果为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主张报酬。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无因管理为合法的事实行为,不当得利为事件。  2、债的发生

7、原因5种: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可考多选题。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2、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注]该定义实际上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部分。  二、简答题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特点。  债权人的代位

8、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时,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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