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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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规制正文1.我国域名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之处1.1立法现状1.1.1概述1996年,我国正式展幵了规范域名注册的工作,并着手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域名的体系和管理体制。同时,正式授权巾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行使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职责。2004年,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M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进一步规范屮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国务院信息产业部(1)公布了的《屮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

2、理办法)。2002年,为解决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所引起的争议,CNNIC制订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4年和2012年分别对《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作山了修订。2001年,最商院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民事纠纷解释),确立了域名佼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地、认定使川域名等行为构成佼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认定恶意抢注域名的情形等,并在从保护商标、商号等权利出发,对域名侵权行为进行规制。2002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

3、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种行为,定性归类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为域名与商标的侵权纠纷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域名保护的法律依据零星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①该部己撤销.现称为工业和信总化部则》、《商法》几部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A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4、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0前,该条款成为在法院解决域名权利之间的冲突的主要依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把抢注商标域名特别是恶意抢注商标域名的这种行为,明确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不过,在2002年最高法公布的《商祕纠纷解释》便对上述漏洞有所体现。《商标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明确把域名抢注商标归类为商标佼权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1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1.2不足之处上述法律、部

5、门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我国处理域名管理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域名的法律地位和纠纷处理均予以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或解决纠纷的措施都不可能杜绝所有问题的发生,均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机制的过程,才能建构出详尽和周企的方案。IT前,关于我国域名的法律规制规制仍需要更深层次的升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1.2.1CNNIC的法律性质模糊CNNIC受原M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作为屮国域名注册的管理组织,其性质上属事业单位,系中立非盈利的管理和服务机构。CNNIC承担职贵包拈:互负贵顶级域名为CN的域名注册、提供有关巾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信息服务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

6、0录数据库服务、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代表中国与国际相关组织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业务协调与合作等。但是,在CNNIC享有的职能中,却夹杂着有很大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色彩,如对日常域名注册的工作进行干预和审核,同时还进行工信部电信局的备案审核,既是域名注册的管理机构,也是域名注册的服务机构。另外,CNNIC的法律定位也没有被相关的规章予以明确,这样便会导致法院审理以CNNTC为被告的案件中,对CNNIC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一起以CNNIC作为被告的注册授权①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WWW.cnnic.net.cn/gywm/CNNICjs/jj/2014年4

7、月2口浏览授权纠纷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行政起诉书,但是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就提起的诉讼从属于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域名注册人与域名登记机构是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悴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K事纠纷。域名注册管理组织的定位不明确给司法裁判也带来了一些困惑。(《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五》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著第:167页)1.1.2.2域名监督部门与注册的管理机构的错位2009年,中央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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