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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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分居制度的立法思考赵洲【摘要】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分居没有系统规定。现实生活中,分居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现象和夫妻双方应当享有的权利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体现。出于客观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加强对婚姻分居制度立法进程,以此规范婚姻生活。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双方协议、法院判决或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在法律上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同居义务的法律制度。本文将结合国外分居制度的方法经验,提出确立分居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分居定义、作用条件、主要内容、程序设计、分居后果等方面进行了立法构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分居制度。【关键词】婚姻关系

2、;分居制度;立法思考【目录】引言一、分居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二、婚姻分居基本内涵的立法构想三、分居的程序设计与实体处理结束语注释和参考文献引言2004年9月,河北省阳原县法院推行“试离婚”13制度,使得7对夫妻6对和好。新华社刊载此消息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重点是在我国是否设立婚姻分居制度,该如何进行分居立法。当前,公民离婚率逐年上升,已经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应当加快婚姻分居立法进程,借鉴国内外关于分居的优秀法律文化,着手制定我国的婚姻分居法律。本文从分居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婚姻分居基本内涵的立法构想、分居的程序设计

3、与实体处理等三个方面,对分居立法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婚姻制度。一、分居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当夫妻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时,分居成为双方逃避不堪忍受的婚姻的唯一途径。”[1]早在古罗马时期,分居作为一项婚姻制度被确认下来,其正式确立是在中世纪的欧洲。罗马帝国教会法极力反对离婚,但又不能回避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于是产生了分居制度,是禁止离婚与改变婚姻状况的折中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教会管辖婚姻权逐渐淡化,婚姻自由逐渐被认可,各国大都在立法中确认了离婚制度。此时,许多国家并没有将分居制度一概抛弃,而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赋予了分居制度新的含

4、义,将它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广东省妇联公布了《“十五”时期广东妇女发展报告》。该报告“有专家建议实施别居制度,即所谓试离婚,为处在婚姻十字路口的夫妻提供第三种选择”[2]。我国的分居立法散见于婚姻法,只是作为了离婚的条件加以规定,没有很好地发挥分居制度应有的良好的职能,应当予以立法完善。其必要在于:(一)有利于婚姻立法的系统完善。分居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在《婚姻法》中零落可见,不具规模不够系统。2001年4月28日对《婚姻法》修改后,在第四章离婚第32条第3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3(四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婚姻法如此规定,实际上是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当事人自行分居并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免要有顾虑,该怎样分居就有了法律效力呢?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分居的内容加以明确。(二)有利于加强对夫妻分居认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在婚姻案件审判实践中,法官只能靠当事人的陈述来认定是否分居和分居的时限,无法用其他证据证实分居事实。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向2008年两会提交议案认为,“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是否分居,其他第三人根本不知道,也无法为当事人证明夫妻双方是否已经分居满两年,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

6、居满两年,而无法离婚”[3]。再说,分居标准也难以掌握,是否仅仅是以夫妻分开居住不发生关系为条件,夫妻分居的公信力如何体现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践中确定分居期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一定困难。(三)有利于实现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有同居的自由,也有分居的自由。分居必将实现有法可依。(四)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细胞,维护家庭关系促进夫妻关系健康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离婚案件增多,离婚率偏高,造成了许多

7、不稳定因素。一是有效遏制单亲的子女犯罪蔓延。重庆铜梁法院发现单亲家庭子女犯罪案件的总量和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均在逐年增加。“2006年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3件146人,单亲家庭子女犯罪的案件分别占当年少年刑事案件的44%、51%和53%。”[4]紧张的夫妻关系,造成子女离心倾向越来越严重,受到社会上不良分子勾引后,导致其走向犯罪;二是保障老人赡养、子女抚养。“13视子女为包袱、把抚养子女作为报复对方的手段等原因造成离婚父母拒绝抚养子女”[5]三是减少再婚现象。再婚者年龄相差大离婚率更高,家庭关系更加不稳定。“再婚年龄不宜相差太大”

8、[6],现实情况是相处5岁的比较少,而相差10岁较为普遍;四是从根本上消除离婚成本。“家庭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失去共同的朋友,再婚的成本,离异后至上在财产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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