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限制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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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限制减刑规范化实证研宄【摘要】通过对50份作出死缓限制减刑决定的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裁决存在未对死刑、死缓、限制减刑情节适用区分说理;量刑情节重复适用;情节抽象,评价标准模糊的问题。死刑__死缓一一限制减刑的判决路径符合法律规定及死刑逻辑体系,并应对量刑情节分别明晰列明说理。【关键词】死刑;死缓;限制减刑;实证研究项目基金: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死缓限制减刑的实证调查研宄”(项目编号2015S0703)资助。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这一制度一度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适用条

2、件、死刑体系逻辑顺位等问题的热烈探讨,并一致认为这一制度具有增强死刑缓期执行的严厉性、加大对严重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力度、解决自由刑与死刑衔接脱节问题等作用。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并发布两个指导性案例。然而,由于缺乏细致的操作标准和规范化量刑程序,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类似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在实际情形中存在因标准不一、认定不同得出不同判决的现象。同时,由于限制减刑在死刑体系中逻辑顺位和适用次序不明,存在同一量刑情节重复考量、限制减刑情节适用不明等问题。这就使得司法裁决过多地体现了权力个性化的色彩,造成

3、类似案件被告人处遇相去甚远,形成不公正对待的现象。因此,亟须检视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状况,探寻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一般思路,以更好发挥限制减刑的特殊作用。一、司法判决反思与借鉴截止到2016年1月1日,以“死刑”和“限制减刑”为关键词,在北大法意数据库中共搜索到194份刑事判决书,我们随机选取其中50份最终作出死缓限制减刑判决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重点考量不同情节在判决路径中的次序和作用。“在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中,实际上需要考虑三种情节:一是决定死刑适用的情节;二是决定死缓适用的情节;三是决定限制减刑适用的情节。”[1]按照此种思路,将量刑情节按照死刑适用

4、、死缓适用、决定限制减刑适用进行梳理划分,发现以下问题:第一,未对三种情节适用进行区分说理。在所取样本书中,只有28%的判决书对适用死刑、死缓和限制减刑的情节进行了区分说理。在这区分说理的14份判决书中,又有4份判决书,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上,只提到了累犯。而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累犯及八种罪刑,是决定限制减刑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这相当于仍然未说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另外,有30%的判决书对三者的适用情节完全未作区分,20%的判决书对其中二者未作区分,甚至有8%的判决书未提及限制减刑的情节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某市中

5、院的一判决中,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人甲由于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民事损失而判处死缓限制减刑;而同案犯乙无该情节,亦作出死缓限制减刑决定。试想,若对此判决不作出充分说理,犯罪人甲是否会认为其判决应轻于乙;被害人家属又是否会认为应对犯罪人乙作出更严厉判决即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呢。虽然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限制减刑同存在于死刑体系,但却使得犯罪人面临巨大的自由刑差异甚至是生死两重天的局面,对于这三者的适用,更是由从轻或从严不同的犯罪情节所得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三者的各自情节作出区分说理,才能有足够的依据作出最后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第二,存在量刑情

6、节重复适用的情形。通过对判决书样本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某市中院的死缓限制减刑判决书中,影响死刑的情节和影响死缓限制减刑的情节均包括“犯罪后果严重”。死缓限制减刑适用的对象前提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较死缓而言,限制减刑无疑是需要在死缓的基础上考量从重的情节。而“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除了个别配置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的罪名以外,如果对罪犯决定适用死刑,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从重处罚情节为基本条件。”[2]因此,死缓限制减刑和死刑会发生从重量刑情节重复适用的问题。而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是量刑情节适用的基本原则。[3]这就需要对量刑情节尤其是从重情节进行

7、适用区分,只能择一说明其是影响死刑的情节还是限制减刑的情节。第三,情节抽象,评价标准模糊。在21份单独列明限制减刑情节的判决书中,14%的限制减刑决定受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所影响,还有14%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影响。而这两种要素都是完全不好评价的标准。有学者认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过于抽象模糊的评价标准应当被取消。[5]另外,还有57%的判决书中,笼统提到犯罪情节或人身危险性,而这两项,是决定限制减刑的量刑情节考虑方向,并不能细致和充分的列明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理由。当然,在对这50份最终作出限制减刑决定的判决书进行梳理分析之后,也能看出其中一些合理的地方

8、,可以对死缓限制减刑规范化提出借鉴。首先,判决思路基本按照死刑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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