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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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CommercialLaw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第一节信托概述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1、信托的内涵信托在法律上是一项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其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基本法律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管理财产,并将经营收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实现了两个基本功能: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这是其他形式的合同制度无法办到的)举例:甲将10万元现金在儿子2岁时交给信托公司理财增值,信托期限为20年,每年的收益支付给甲的父母,而信托期结束,将本金10万元交付给成年了的儿子。第五编信

2、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2、对信托的不同定义:(1)英美法系:多从受托人所负的衡平法义务或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信任关系角度给信托下定义1)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据此,持有财产的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而且任何一个受益人都可以要求履行该项义务。(英国信托法学者安德海尔)2)美国:信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关于财产权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必须为他人的利益而处理财产,并遵从衡平法上的义务。(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2)大陆法系:侧重从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的角度来定义信托1)日

3、本:信托是指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日本《信托法》)2)韩国:信托是指设定信托人(委托人)与接受信托人(受托人)之间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委托人将特定的财产转移或为其他处分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为一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法律关系。(韩国《信托法》)3)中国: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条)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3、信托的法

4、律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以实现财产的保值或增值为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而存在;http://www.lvfangguan.org(2)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按照传统信托法理,信托成立后,在信托财产上产生“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律上的名义所有人,依照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处分权;受益人则成为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于是信托管理权与受益权分离。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3)信托是以信托当事人之

5、间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赖,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实信托的本质;(4)受托人实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而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不得违反信托目的并且必须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二、信托与相关制度的比较1、信托与代理(1)信托与代理的相同点:1)两者产生的基础相同,都属于信任关系;2)产生的根据相同,都须经过委托;3)是否有偿相同,都可以是有偿,亦可无偿。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2)信托与代理的不同点:1)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

6、托可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代理一般因契约而设立。2)所有权和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代理的财产则不发生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3)名义使用不同: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财产;代理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4)权限范围不同:信托除信托文件和法律的限制外,受托人享有处理信托事务必需的一切权限;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本人的特别授权范围内活动。5)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不同:信托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代理中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活动的权利义

7、务均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终止事由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不影响信托的存续;代理的成立和存续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和继续生存。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2、信托与行纪(1)信托与行纪的相同点1)产生的基础相同:都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2)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3)活动的名义相同:受托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4)事务范围基本相同:都涉及财产的管理与处分;5)处理事务的权利义务归属相同:事务

8、处理所产生的后果均由受托人/行纪人自负责任。第五编信托法第一章信托与信托法概述(2)信托与行纪的不同点1)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行纪不发生分离,所有权与利益均归委托人。2)设立事实不同:信托因契约、遗嘱或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行纪只能因契约而设立。3)涉及的财产范围不同:信托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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