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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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最新立法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并由萨维尼、胡果、普赫塔等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其法律在立法技术上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法律用语,因此,对法律从业者的演绎推理能力和法学语言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相应地,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之_便是对法科学生的这些能力进行培养。德国任何一个法律工在正式从业之前不仅要经过大学基础教育和两次国家考试,而且要经历长达2年的实习期,这种严格的“完全法律人”培养模式,便是德国独树_帜的“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为核心。但这

2、种以培养“全能法律人”为目标的传统教学模式在德国业已成为备受争议的改革焦点之一。早在1996年改革观点就认为,_味追求“通才型”人才的教育模式缺乏灵活性,法学教育应当重在实践训练,而不仅仅是培养“法官型”人才,不应过分注重“司法”。此外,德国法学课程的设置也没有跟上欧洲_体化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教学内容已不适合现今社会对于“国际型”法学人才的需求。鉴于此,2003年7月1曰生效的《法学教育改革法》对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力图改变此前以司法审判为核心的教育方向并强化法律学习的国际化方向。二

3、、德国法学“双轨制”教育框架在德国法学教育制度领域中最重要的联邦法律是《法官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律师法》及《高等教育框架法》。《法官法》第2章第5条对法官的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法科学生取得法官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首先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二是之后完成法务实习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阶段包括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务实习期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第二阶段结束需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I阶段一:大学学习与第一次国家考试1.法学教育阶段。德

4、国《法官法》第5条a第1款规定,法科学生大学学习时间为三年半。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法科学生需要要经过四到五年的学习。课堂学习阶段又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基础教育和重点教育。基础教育时间为4个学期,法科学生一般要完成民法、刑法、公法、诉讼法等方向的必修基础理论课程;重点教育阶段需要5个学期或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法科学生应确定自己的重点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选择该方向的必修及选修课。除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外,根据《法官法》第5条a第3款,大学的课程内容还包括行政管理实习、审判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实习不能少于3个月,

5、且不能占用课堂时间。所有课程及大学学习期间的实习完成后,法科学生便可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接受过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申请者,不能获准参加司法考试。2.第一次国家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标志着大学法学基础阶段的结束,如通过便可以认为法科学生已成功毕业,表明该学生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可获得相当于研究生水平的学位证书。第一次国家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州举办的国家统一必修课目考核(占总成绩的70%)及由大学组织的重点研究方向考试(占总成绩的30%)。考试主要考

6、察法科学生掌握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公法等课程基础知识的情况,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以案例分析为主,但也有理论知识的考核。口试的范围涵盖与笔试基本—致,即也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计公法等课程。国家考试由设在州司法部的州法律考试局主持,考试局主席和副主席由职业法官和高级行政官员出任,其他成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行政人员、大学教授、高校讲师充当。考试局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试工作。学生只有两次考试机会,如果两次均未通过,便意味着该学生再无缘从事法律工作。(二阶段二:实习期与第二次国家考试1.法务实习阶段。已经大学毕

7、业的法科学生,不能直接申请第二次国家考试,德国法律要求其首先必须以准法律人的身份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法务实习,_般不少于两年。在实习期间,法科学生要在检察官、法官或执业律师的指导下熟悉法律业务、掌握法律工作方法,甚至承担具体法律实务。《法官法》第5条b规定,实习单位包括必选和自选两类。必选单位有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自选单位则由实习生在法律规定的30个实习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通常有联邦或州立法机构、财政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公证处、企业、国

8、际、国家间或外国培训机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每段实习完成后,单位的实习指导者会出具表明该学生成绩、实践能力、专业知识及研习状态的证明,之后由州法院院长综合该生各阶段的实习成绩,得出总分数。2.第二次国家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标志着法科学生法律学习正式结束,同时也被看做是法律从业者的任用考试,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从事检察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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