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银行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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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控股银行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评析  :近年来,国有控股银行职务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然而其主体身份是否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以实际案例,围绕争议焦点,结合相关法律进行评析,从而厘清主体定性。关键词:国有控股银行;职务犯罪;主体评析近年来国有银行都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改制及上市后,国有股份仍占据控股地位,因其下属支行较多,支行管理人员并非由总行主管部门提名、批准任命或委派,因此,其主体身份是否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以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东湖支行行长邱某某受贿一案为例,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

2、,对主体身份定性及涉嫌罪名进行评析,从而厘清定性。一、基本案情1.中国农业银行改制及上市情况。中国农业银行自成立起至2009年1月间为国有企业。2009年1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由国家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各持股50%。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任职情况。经中国农业银行丰泽支行(改制后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党委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邱某某自2005年7月至20

3、12年7月案发前,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丰泽南湖支行副行长、丰泽西湖支行行长、丰泽东湖支行行长。3.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犯罪事实。2005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所在行信贷、结算及日常管理等全面工作的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款人民币现金158.6万元、购物卡和加油卡22.4万元,收受欧元现金5000元、港币现金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二、主要争议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涉嫌的罪名上。围绕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09年1月改制前,中国农业

4、银行为国有企业,丰泽支行为其下属企业,邱某某经中国农业银行丰泽支行党委研究决定,担任南湖支行副行长,其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系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自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改制后,其性质已由国有企业变化为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在形式上虽然仍经丰泽支行党委研究决定后,担任南湖支行副行长,但其并非总公司主管部门直接提名、批准任命或委派,所以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2010年7月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无论改制与否,都不能改变其国

5、有性质,所不同的是,自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其已成为公众持股公司,邱某某主体身份则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中国农业银行是否改制、是否上市,邱某某既然是经丰泽支行党委研究决定后担任上述职务,改制及上市前后,其主体身份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之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三、意见评析1.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上述规定对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包含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于此类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可以构成受贿罪。2.有关司法解释。(1)《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身份性质,2003年11月13

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对何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及何谓从事公务加以明确。《纪要》第(二)条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纪要》第(四)条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

8、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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