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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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摘要: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范畴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体现着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的总体追求、整体理念以及发展趋势。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目的、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指导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本文试从价值的各种概念出发和通过对刑事诉讼理论界提出的各种价值主张和学说的讨论,对刑事诉讼应具有的工具价值及其独立价值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其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对如何解决该矛盾冲突提出一些大概的看法。关键词:价值

2、;刑事诉讼价值;工具价值;独立价值;冲突;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发展了近两千年,但这种历史悠久的刑事诉讼是根植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也只能归类于纠问式[①]刑事诉讼,不可能产生实现诉讼公平与公正所需要的程序。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固定的程序实施实体法以解决纠纷,明确和调整已经复杂化了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由此就需要在现代诉讼理念下形成新的诉讼价值观。一、价值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要正确的理解刑事诉讼的价值,就要先解决很多的

3、问题。首先什么是价值呢?价值一词意义丰富,人们对它的理解就不一样。它最早来源于经济学,含义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②]。后来该词运用到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含义更趋复杂。但是无论怎么复杂,它的本质意义还是没有离开它最原始的经济学意义:物对于人存在有用性,人对物有需求,即人与物的联系产生了价值。价值到了伦理学里,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了,而善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品质,它们或者本身是优秀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分为自身的善和作为方法的善,即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将价值观运用于法律

4、中,法律价值便产生了。法律价值它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第二是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③]。因此分析刑事诉讼价值就应该从刑事诉讼程序本身以及该程序对于实现刑罚的作用这两方面着手。刑事诉讼本身是解决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的过程。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优秀品格以及这种品格所产生的外在作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自身优秀品格。它的含义有三:第一是刑事诉讼对特定主体

5、所具有的效用,即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第二是在刑事诉讼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自身的优秀品格,即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第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所进行考量时选择所采用的评价标准。、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相关学说及评价关于刑事诉讼价值,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家各派学说纷纭,总的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不同学说。1,绝对工具主义理论。程序价值的绝对工具主义又称结果本位主义,是哲学上的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作为一种学说,该理论坚持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治的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能从其自身的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

6、性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而上述目的实现时法律程序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一理论对“后世信奉功利法理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执法部门也有广泛的市场,连法学高等教育的部分教科书也持有这一看法”。[④]2,相对工具主义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理论认为审判程序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但它允许人们在追求程序工性价值的同时兼顾一些程序独立的价值目标:一是无辜者不受定罪的权利;二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相对工具主义理论实际已把诉讼程序的自身价值考虑进去了,对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

7、论有所改进,注意兼顾程序正当,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可是在事实上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其价值目标无法实现,对这些问题缺乏具体分析和缺乏解决的手段。”[⑤]1,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它认为,评价刑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种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笔者认上述观点在相当程度上有其可取性。但也存在理论上自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强调程序正义高于一切,有损于真相也在所不惜;另一方面对批评程序工具主义是不适当的把审判结果和审判程序加以分离。既然不应严格的将两者分离,为什么又要强调程序正义高于一切

8、,程序正义先于实体呢。这里仍然在理论上没有正确处理好程序和结果真实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更无法解释这两者的矛盾。2,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所有法律活动和全部活动制度都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强调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的实现某一外在价值,把外在目标限定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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