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理论在宪法教学中的地位与路径

平等理论在宪法教学中的地位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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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理论在宪法教学中的地位与路径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也是现代法哲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推进平等的历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宪法学教学中如何讲授平等理论,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目前学界的研究而言,还对此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以中国知X现有文献为例,2015年6月9日我们在检索项目“主题”、“篇名”中以“宪法教学”为检索词,各有论文48篇、24篇,以“宪法学教学”为检索词,各有论文79篇、44篇,但是,如果在上述检索中同时再在检索项目“”或者“关键词”中以“平等”、“平等权”、“平等权利”、“平等理论”

2、、“权利平等”为检索词,却没有检索到任何论文,可见平等理论在目前的宪法学教学理论研究成果中相当阙如。本文探讨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与路径,以求达到抛砖引玉之效。一、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主线地位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统领作用,主要体现为平等理论将统领宪法学总论与宪法学分论的全部内容,成为宪法学总论与宪法学分论新的连接脉络。具体言之,平等作为宪法学教学的主线,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不同方面。(一)平等是以平等权为首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权利是当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1],而基本权利,则是法哲学最牢固的基石,是人类憧憬和谐秩序的法律化的表达方式。公民在现代国

3、家的庇护下,之所以可以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因为近代法治的勃兴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在这样的意义上讲,的确,我们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m。不管学界对权利概念的理解有多少分歧,但是至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在权利这个大集合中,并不是每一种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都是同等的,对公民而言,有些权利如此重要,以致如果没有这些权利,就很难成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公民。相反,有些权利,虽然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其对公民影响的深度还是广度,都无法与前类权利相比肩。我们把第一类权利叫作基本权利,把第二类权利叫作非基本权利。权利的这种

4、二元分类,对于研究权利问题至为重要。由于受宪法篇幅的限制,各国宪法在文本上通常只明文列出一些基本权利,而对非基本权利,往往留给部门法则由普通法律来规定。正是基于此以上原因,宪法学对权利的研究,也是主要围绕基本权利而展开,而基本权利本身的具体范围,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人讨论的重大问题。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可以看出,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显然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形式。宪法学对权利的研究,也重点围绕这些问题。在这些基本权

5、利中,本身还有一个逻辑结构问题,那就是在基本权利中,平等权其实是一个总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也意味着和其类似的另外一个公民也应该享有该项基本权利。这样一来,权利的发展虽然往往在个别的主体取得“点”上的突破,但是,却会由于平等权的存在,实现权利主体向“面”或者“类”的层次的跃升,从而实现公民对权利的平等享有。在宪法学教学中,只有紧紧抓住平等这一关键范畴,才能很好地展开对整个公民基本权利理论部分的教学工作,并且,这种联系如此明显,以致在宪法文本中,对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采用了不同的语言表达和顺序安排,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主十三条

6、首先以总原则的形式规定的平等权,然后以第三十四条到第五十条的篇幅来规定其他基本权利。重要文件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时的先后顺序往往不是随意性行为的结果,而是体现其内在价值[3],即重大、关键论题在重要文件中往往居于靠前的位置。在这里,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清晰明了,笔者认为,平等是以平等权为茛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二)平等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为中心的宪法学分论的暗线通读宪法学的一般教材,宪法学分论的内容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选举制度等,其中,最值得分析的是国家机构部分。一般的宪法学教材,在国家机构部分往往是介绍中国的国家性质、

7、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职权、地方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呔权等。这里面有一个值得我们分析的问题,就是,这些课禅内容,往往和一般的政治学教材的相关部分有交叉重叠,甚至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些内容有交叉乃至重叠。以此为基础,加之个别人仍然把宪法当成宣示性的法,认为宪法比较“空”、比较“虚”,在课程教学中往往采用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来开展宪法学教学,从而导致在实际的教学工#中,宪法学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被演化为“政治课”。如何让宪法学课程回归到“法律课”的本来性质,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教学难题。只有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作为宪

8、法学分论的中心,并且以平等贯穿宪法学分论,才有可能恢复宪法学作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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