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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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中国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如何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具体规定较为笼统,许多具体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在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定分析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案、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完善,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权利人  :D92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2)33-0078-02  引言  随

2、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不断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起步较晚,和国际立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存在显著的差距,另外各个部门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尽统一。我国商业秘密在处罚力度和操作性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因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尤其是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一、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规定  从我国刑法的现行规定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商

3、业秘密;第二,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许可,实施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造成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第三,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以损害商标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1997年刑法第219条第1款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一种情形主要表现为采用利诱、胁迫、盗窃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同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

4、后果。采用贿赂、欺骗、劝说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称之为“利诱”;采用威胁手段而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管这种威胁是现实存在的还是可能发生的,只要使他人发生恐惧的都可以称之为“胁迫”;只要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可以算作“盗窃”;“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利诱、胁迫、盗窃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自己披露、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种情形主要表

5、现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允许他人使用或者自己披露、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同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行为人将自己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即为“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外界公布的行为即为“自己披露”;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后,根据其中的经营信息自己进行经营或者根据其中的技术信息自己制造相关产品即为“自己使用”。  (三)不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允许

6、他人使用或者任意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三种情形主要表现为:不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允许他人使用或者任意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并同时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不遵守保密条款的约定”是指商业秘密涉案当事人一方、双方或多方违反自己在技术开发或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四)其他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4款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四种情形主要表现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而故意获取、

7、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第三人实际上知道上述的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故意所为获取、披露或者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即为“明知”;虽然第三人声明其并未明知,但按法律规定或者从事实推断,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知道,不可能不知道,应当按明知处理的情况,这种情形即为“应知”。  二、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具体规定较为笼统,许多具体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在对我国现行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规

8、定分析的基础上,就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立案、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完善,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权利人  :D924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2)33-0078-02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的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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