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下的网络“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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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视野下的网络“人肉搜索”:从“虐猫事件”到“华南虎照事件”,从“史上最牛的小三”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的“X络暴力第一案”,X络人肉搜索时时吸引着公众的眼球。人们既对“人肉搜索”的X络力量惊叹不已,也对它的狂轰滥炸退避三舍。本文将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展开对“人肉搜索”行为的分析,并对其应否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进行讨论。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刑事责任  :D924:A:1673-0992(2010)11-0000-01    “人肉搜索”这个概念的流行,一定程度上跟这个吸引眼球的名称有关。其实,它更确切地说法应该是“基于X络空间的人工搜索”。“人肉搜索”实质上是一种利用信

2、息X络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它充分利用了X络的“虚拟性”,可以在完全“匿名”、“隐身”的状态下上传、交流、下载信息。有了这个便利的工具,一个现实中的人可以通过信息X络尽情宣泄情绪、述说心中的苦闷、流露真实的情感。“人肉搜索”正是在X络的这种虚拟状态下,利用信息的交流把虚拟的信息“还原”——找到X络中信息的真实源头。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有些是一起当事人要受到谴责或者查找某个敏感人物,之后便是X民对当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公布出来,这个过程中,往往加入X民对事件、对当事人的评价,而这些评价很多是负面的,其中谩骂、侮辱的也很多。{1}  一般地说,恶意的“人肉搜索”行为侵犯当事人

3、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在大量的“人肉搜索”时间中,“X络侦探”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生活安宁。X络本应是一个民意表达的空间,现在却成为暴力滋生的温床。最为典型的案例当属被人们冠以“X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诉三家X站侵犯名誉权一案。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跳下,结束了年轻的生命。很快,王菲的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公布在X上,包括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等,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也被传到X上。王菲在X上被通缉,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王菲的工作单位也被不断地打搅,他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也不敢聘用他。连他父母家门口也

4、被写上“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的大字。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X站告上了法庭。  鉴于此,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称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X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X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一案中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这一建议得到了许多X民的支持。  但是,“人肉搜索”行为入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并不能因为其侵犯了隐私权或名誉权等而去追究“人肉搜索者”

5、的刑事责任,应从价值判断、合理性、可行性等多方面权衡。  首先,从价值判断上,“人肉搜索”事件不应都界定为恶的。不能否认,在许多事件中,“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尽管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但法律毕竟是一种时候的惩戒手段。以援引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的大陆法,始终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法律缺位”。两年前,X民就曾通过“人肉搜索”搜索到“虐猫事件”的当事人,群起而攻之,最终令其道歉。《三联生活周刊》报道该事件时表示:受害者是一只猫,目前国内无任何法律可以援引保护它们,警方也不可能插手这类事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求助于X络——至少可以

6、通过民间力量来谴责和惩罚这些现象。英国《泰晤士报》曾经撰文指出:“中国X民成为X络义务警察,他们借用迅速兴起的人肉搜索,来惩罚犯下婚外恋、家庭暴力和道德侵害的当事人。”  其次,“人肉搜索”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就涉嫌违法。比如在“人肉搜索”行动中,有些X民是将X下一些当事人的广为人知的信息或者鲜为人知的信息传到X上,或者只是借助搜索引擎将X上已经公开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再次进行公布。当事人的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在大范围内公开的,都算“隐私”。但对于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自愿或他人得到当事人许可而公布在X上,任何人都能搜到,那就不能算侵犯“隐私”。或者,X民在

7、X下将当事人众所周知的个人信息公布在X上,也不能视为侵犯“隐私”。{2}  还有,如果把“人肉搜索”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们就真的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这种行为吗?应该没有这么乐观,也不会这么天真。实施X络暴力的主体是众多X民,他们的行为具有分散型、偶然性的特点,这些都将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难度,当事人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利也仍然是一个疑问。  在我国二亿五千三百万X民中,X络社情民意已成为不容官方忽视的舆论力量,中国X民不但在X上进行讨论、揭发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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