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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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复习整理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力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3.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和国际组织4.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5.国际法的编篡:狭义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6.最早提出

2、国际法编篡的是十八世纪英国学者边沁7.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国际法的编篡工作8.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有2个:(1)《国际法原则宣言》a.禁止非法威胁或武力原则b.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c.不干涉内政原则d.国际合作原则e.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f.各国主权平等原则g.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1.国家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

3、府、主权2.国家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联邦:是国际法主体、邦联:不是国家法主体),主权受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3.永久中立国仍然是国际法主体:自愿放弃的、放弃的权力是有限的4.国家的基本权力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5.自卫权的条件限制:a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b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办法之前c.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d.应遵守国际法确定的“必要”和“相称”原则6.从基本权利的意义上讲,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形式是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国家对人、事和物的管理和支配的首要根据和基本形式,从国家基本权利的角度讲,国家管辖权

4、就是它的属地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7.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根据国际实践,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1.国籍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者长久地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2.国家的取得:个人的国籍通常是因为其出生和入籍而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包括血统主义标准、出生地主义标准、混合主义标准(如中国)。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5、P67页4.中国出生国籍的赋予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6.外交保护的条件: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地在该国;用尽当地救济;7.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他们的所有程序。8.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引渡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请求引渡的国家可以

6、是犯罪行为地国或受害国,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国籍国。第四章国家领土1.领土主权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详见P100)2.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领陆是领土的最基本部分。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各沿岸国可以在整条河流上自由航行不受限制。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各国可以自由航行。第五章国际海洋法1.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对的原则、规则和

7、制度的总称。2.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得超过12海里3.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详见133页4.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其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5.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力是固有的、具有专属性。6.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与底图。7.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并不意味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8.公海上的管辖:只包括管辖人和事。船旗国管辖是主要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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