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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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物价局文件宜宾市司法局宜市价〔2009〕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司法局: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宜宾市物价局、宜宾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宜市价[2006]227号)停止执行。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46号)二

2、OO九年一月四日—15—主题词:转发律师服务收费通知宜宾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1月4日印—15—(共印10份)—15—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司法厅川价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经过两年试行

3、,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15—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律师服务收费通知抄送: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四川省物价局2008年12月15日印发—15—附件一: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

4、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5、。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5—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

6、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

7、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工受伤(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赔偿的;  2、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15—  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式。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式。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适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方

8、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八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 禁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条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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