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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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射阳县财政局射编办〔2016〕38号关于印发《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群众团体:《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射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射阳县财政局2016年11月28日—10—射阳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

2、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为用工单位在核定的行政、事业编制外,采用聘用制方式使用全日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聘用的人员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一般限于后勤和辅助性岗位以及少数特殊专业技术岗位等。行政执法、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政府

3、购买服务人员。编内人员能满足工作任务需求的,不得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以实行服务外包项目的,不得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必须坚持依规办事、严控总量、先批后用、规范管理原则。第六条用工单位一般在编制已满,编内人员结构和数量不能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第七条—10—对确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的单位,由县编办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使用情况,研究提出单位的用工限额后,提请编委会审批。县镇行政机关政府购买服务用工限额一般不超过其编制总数的10%,事业单

4、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限额一般不超过其编制总数的20%,特殊部门和行业政府购买服务用工限额根据其主要职能、行业标准、编制结构等情况另行核定。政府购买服务用工限额以系统为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度使用。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3月前申报一次,由用工单位(部门所属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县编办申报,其中在规定限额内的用工计划按程序审批,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县编委会研究后审批。对用工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计划执行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年审。年审结果及时向县编委会汇报,并报财政部门,作为编制相关单位预算的

5、依据。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聘用。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务派遣机构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招聘数量不得突破下达的用工计划。第十条招聘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三)后勤和辅助性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一般要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一般要有大专及以上学历;—10—(四)首次聘用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政府购

6、买服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须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证明;(六)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应履行发布公告(应注明招聘的岗位、工种、数量、用工期限、资格条件、用工招聘方式、薪酬待遇、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报名、考试、体检、公示等程序;部分特殊岗位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按岗位要求办理。第十二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用工实行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内政府购买服

7、务人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务派遣机构按合同约定协调处理。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用工单位须在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携相关材料到县编办备案。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依据财政、人社部门制定的薪酬办法执行,用工单位每年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经费编制预算,按月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劳务派遣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中代扣。第十五

8、条—10—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审计及用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编制部门要严字当头、严格把关、从严审定、强化督查;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把好劳务派遣关口,规范用工形式,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用工额度和用工合同,全面实行用工经费与劳务派遣机构结算制度,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强化对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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