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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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政府性引导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资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促进战

2、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成长。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经信委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 -13-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推荐2名人员,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各

3、推荐1名人员,理事会召集人由市经信委推荐人员担任。理事会具体职责除《管理办法》要求外,还承担以下职责:(一)选定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二)实施引导基金政策指导,制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投资方向和引导策略;(三)实施引导基金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工作,按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四)实施引导基金风险控制,核准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出资退出方案、出资让利方案。第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理事会召集人或其他理事提议,承办引导基金理事会会

4、议;(二)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终总结考核;(三)发布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公示文件;(四)选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五)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13-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三)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理事会核准;(四)

5、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各支子基金、母基金;(五)遴选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六)负责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七)加强对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切实防范风险;(八)负责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直投项目的清算与退出;(九)收集子基金、母基金托管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

6、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投项目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分析引导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选定市属国有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第九条-13-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报市经信委备案。第十条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

7、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由名义出资人与银行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优先推荐能对参与投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管理费主要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年度运行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审计及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费支出。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一般以现场形式,也可以书面会签议定形式召开。会议由理事会

8、办公室负责组织,议案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交,原则上于会议前3日送达各理事。会议须5名以上(含)理事出席方可召开,议案须经出席理事或委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办公室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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