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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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科技厅文件晋科政发〔2015〕13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程》已经2015年10月9日厅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抄送:厅领导。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印发2015年11月10日13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

2、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研究制定和调整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二)研究制定和调整有关科技管理的重大改革事项;(三)审定重要政策文件(包括办法);(四)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需列入的重大行政事项。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 决策动议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程序提出:(1)

3、厅长提出;(2)分管厅长提出并经厅长同意;(3)厅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并经分管厅长和厅长同意;(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厅长同意;13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依照下列规定确定:(1)厅长或分管厅长提出决策事项的,应当同时确定决策承办处室;(2)职能处室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处室为决策承办处室;(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科技厅提出决策事项的,由厅长或分管厅长指定决策承办处室。3、决策承办处室依据本细则负责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组织征求公众意见或举行专门的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二)公众参

4、与1、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公布的事项包括:(1)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决策拟定说明;(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3)联系部门通信方式。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2、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用座谈会、协商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33、征求意见后,决策承办处室应收集整理,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4、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2)涉及公民、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5、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听证会举行前15日应当发布公告。(三)专家论证1、对涉及科技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2、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从山西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选择。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可以选择专家小组论证或专家个人论证方式。专家小组和专家个人的书面意见

6、应从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专家的论证意见进13行研究,对合理性意见应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及时与专家沟通协商。3、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要求决策承办处室提供或调阅相关资料、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实行回避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且不得以省科技厅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获利活动。(四)风险评估1、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2、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自行实施,也可分类委托专门评估机构实施。3

7、、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减缓或化解处置预案。(五)合法性审查1、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2、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厅办公会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处室交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13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联合法律顾问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律顾问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3、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1)

8、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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