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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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38号当事人:张素怀(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地址: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B栋18号邮编:537000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MY36WXD1-1法定代表人:张素怀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8年3月23日早上,我局执法人员着装示证对位于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B栋18号的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进行检查,该火锅城经营面积约1100平方米,主要提供以火锅

2、类为主的餐饮经营。现场检查时该火锅城正在营业当中,经理***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火锅城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火锅城收银处提取到3份该火锅城的结账单,分别是桌名A17、桌名A19、桌名222,结账单上的消费金额分别是285元、159元、248元,合计692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火锅城下达了(玉区)食药监责改[201807032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整个执法过程没有对该经营单位的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任何损坏损伤。经查明,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是

3、由张素怀出资于2017年12月租赁玉林市万科时代花园住宅小区B栋18号进行经营的,***32为张素怀聘请的经理,主要管理日常事务。张素怀对于执法人员在该火锅城现场拍照取证的开门经营、收银处提取到的消费金额和未能出示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检查的情况承认属实。相关证据:证据(一):火锅城经理***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7张,以上照片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三):执法人员对火锅城下达的(玉区)食药监责改[201807032301]号责令改正通知

4、书。证据(四):当事人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火锅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火锅城结账单3份;网上申报平台信息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1份;以上均由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张素怀(玉林市玉州区老码头火锅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5、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诚恳,经营的食品手续齐全,社会危害轻微,在案发后,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积极办理相关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32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6、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我局于2018年6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区)食药监食罚告〔2018〕0524-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玉区)食药监食听告〔2018〕0524-00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2.00

7、元;2.罚款人民币6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92.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港分社(开户名称: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帐号:50141201010242746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依法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8、讼。玉林市玉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8日32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区)食药监食罚〔2018〕139号当事人:温后永(汉兰山火锅牛排自助餐饮店负责人)地址:玉林市内环南路73号邮编:537000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违法事实: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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