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委建筑市场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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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建委建筑市场管理意见文章导读: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区供电...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第二条开发区、各镇、办按照分级管理

2、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办发号《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十个不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建筑活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

3、量、安全监督手续。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区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杜绝无手续建设工程。第六条承包人不得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撤离施工现场,当年不予资质考核或者不予资质备案,严重者依照有关程序取消其资质。第七条非本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区参加工程投标或者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当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第八条在本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组建工程项目部,

4、必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项目部注册备案后二年内不得变更注册隶属公司。第九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缴纳配套费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质量、安全规定,落实确保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区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开发专营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一千

5、万元;(二)有八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两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开发项目经批准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第十四条凡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开发项目,都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者。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应当持取得

6、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计划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其批准文件无效。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必须由区政府统一组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公平客观原则,不得违反工程结算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工程结算价款。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前,须先缴纳

7、配套预存款,按每平方米80元预存。第十八条村民自建自用的二层以下住宅由镇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做好整理备案工作;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监督管理。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等建筑专业工程,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第十九条新建工程经招投标发包给

8、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时,发包人不得将主体装修、安装工程肢解分包。总承包企业经发包人同意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工程,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工程。第二十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当年竣工的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60%,跨年度工程不得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40%,到位资金应当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金到位证明与招标文件一起备案。工程招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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