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鸿飞)企业股权转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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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法律实务与合同制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鸿飞目录一、股权转让的法律原理实务操作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问题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制作(一)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隔(二)股权转让合同的通用条款一、股权转让的法律原理与操作(一)《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导论:法律框架1、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核心条款:公司法第72条2、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核心条款:公司法第138、139条)3、其他特别规定国有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转让)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72

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二)公司法第72条适用分析1、对外转让的同意标准:人头还是资本?2、如何“答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实践中“同意转让”的做法合同约定: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前述股东会决议和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案例A持有B公司55%的股权,其余股权由C公司持有。A决定全部转让给D公司,并签订了转

4、让协议,价格为3亿元。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通知C,要求C在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C立即向A发出了通知,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后A将股权转让于D。5、什么是同等条件?(1)接受股东与第三人的全部交易条件(2)赠与是否适用?(3)可否部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5、子女、外孙子女的……6、优先购买权(1)侵害优先权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司法解释》(

6、征求意见稿)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已经办理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其他股东起诉主张购买的:——法院应不予支持。——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且办理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的价格或者以受让方的同等条件购买。(2)优先购买权可否转让?(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股东与第三人的支付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

7、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上海外滩地王股权转让纠纷案(间接并购的合法性)1、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置业”)设立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010年2月1日,项目公司通过公开竞买方式竞得外滩8-1地块,负责对外滩8-1地块进行开发。2、2010年4月25日,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五道口”)分别与复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上海磐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8、称“磐石投资”)、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签署《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以上四方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并通过合资公司控股项目公司开发外滩8-1地块。合资公司上海海之门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门公司”)其中复星集团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绿城公司、证大五道口、磐石投资合计持有海之门公司50%股权。其中,磐石投资的实际控股人同样为证大五道口,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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