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随州街工业四路-建设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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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区随州街(工业四路-建设十路)工程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青山区的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随州街(工业四路-建设十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已纳入青山区2018年城建计划中,并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青山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选址项目意见书》(武规(青)选[2017]005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二

2、)《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青山区随州街(工业四路-建设十路)工程房屋征收项目12(二)征收目的:道路改造(三)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随州街(东临建设十路,西临工业四路,详见附图)。(四)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16813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5户(其中住宅2户、非住宅3户)、征收房

3、屋建筑面积约813.4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冶金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

4、限:签约期限3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12(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二)房屋产权调换1

5、、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约证明,采取“一证一套

6、”(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2)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其选房顺序。4、产权调换房源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23街坊,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房源数量2套,12项目总规、单体、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另行公布,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本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结

7、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扩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不含)至3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8000元/平方米。四、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1、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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