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下的禁止类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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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禁止类推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最直接的法律规定体现为刑法第3条,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具体而言,罪刑法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样的理解在国内外理论界,法律界的基本达成共识。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1.概念我国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表述如下:“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概念角度来看,罪

2、刑法定原则是指对人的行为的刑法评价要根据行为前己经规定在奋效的法律中的标准进行的评价原则。其强调的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种行为模式。2.内容刑法界普遍地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3)刑法条文用语明确。(4)刑法无溯及力。(5)禁止类推。(6)实体适当。(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1.规范、评价人的行为的刑法应为善法、正义之法。民主法治社会应是以良法治理的社会,社会屮的人遵行良法、在良法框架K行为是其应有姿态。作为权益保障后盾的刑法更应是良法、正义之法。2.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个人力量在国家面前显得十分微

3、弱,民主宪政社会的一项宗旨便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充分保证个人权利与自由,刑法领域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是这项宗R的体现。3.保障公民人权。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提出的原始动因便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二、刑法“禁止类推”的根木原因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耍求是:1.溯及既往的禁止(事前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行法定)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规定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恣意地对公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所以不被允许。“(刑法)究竟应该怎样解释,不外是依罪刑法定主义之实定法的意义来

4、解决。按规定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只要是在法文所可能含有的意义范围内,就法一般及刑法之目的而言是妥当的,则在论理上、目的论上,有时可以作狭义解释,有吋可以作广义解释。从而,作为0的论的解释吋,无论是缩小解释或扩张解释,凡是与法律的精神合致,而乂属在成文法文词之意义范围内解释时,即非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所以,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的基本理念出发,我们完全可以推导出,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人类法律观念的进步使刑法早已走出了“拒绝解释”的古典时代,刑法理论上虽然仍主张严格解释,但是,冋苏他法律的解释一样,“文

5、义可能的范围”仍然是刑法解释的最后边界。由此我们也可以推知,刑法其实并不是将类推作为一种解释方法加以禁止,而是另有“隐情”;通过本文前而的讨论,此“隐情”己经昭然若揭。即,刑法禁止类推的根本原因在于,类推在性质上并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创造法律的活动;只有这种创造法律的活动,才真正与罪刑法定相冲突。此观点在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教授那里,得到了最为肯定的表达:“类推解释不是法律解释而是创造法律,如果将其作为刑法解释的话,就会将刑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也适用刑罚法规予以处罚,剥夺国民的预测行为后果的可能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是尊重人权原则的要求。”解释学理论认为,解释并

6、不是无屮生有的“境外生象”,它必须面对一定的文本而进行,这是在对解释学发展历史的考察中得出的必然结论。在闪耀着解释学大师们智慧光芒的思想中,都认同了文木对于解释行为发生的前提价值,BP:无文本,则无解释。一般解释学强调一切解释都针对文本而产生,法律解释学当然也无法脱离文本而进行。同时,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对于解释者来说,解释就是把自己置身于由那些文本所支持的解释关系所指出的含义屮”;基于解释者与文本的这种关系,解释不可能成为随心所欲的事情。解释者总是要受到这样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法律文木所载明的确定性意义,二是解释和运用法律的共同体对法律文本的主流理解。三、类

7、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第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只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第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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