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云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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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梦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鄂政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第四条27设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作为

2、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负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指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承担管辖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公安、城管、工商、民政、审计、监察、环保、信访、法制、教育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

3、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27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

4、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5、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27(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县人民政府也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一条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县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建设等部门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果作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依据,认定结果应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27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

7、、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住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户口的迁入、分户;(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第十五条27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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