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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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社会转型与民法法典化―、引言俄罗斯历史上共成功实现三次民事立法法典化,所谓“成功实现”是指法典化进程的最终结果以颁布法典化文献一民法典为标志。第一次民法法典化是颁布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二次民法法典化的成果是首先通过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其后颁布1964年《苏联民法典》第三次民法法典化是1991年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然后在1994-2006年间分四部分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次民法法典化与前两次不同:这是俄罗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完成的法典化,作为法典化成果《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反映了当代俄罗斯市场经济关系法律调整

2、的最新改革动态,法典由四部分、七编、77章、1551条组成,内容包括民法总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债法分则、继承法、国际私法、知识活动成果权与个别化手段。第三部民法典与法典化本身,在俄罗斯民法发展史上以其规模最大、制度最全最新、编纂时间最长、争议最激烈而著称。整部民法典从1992年开始起草到2006年完成,历时15年。15年中,法典分四个部分依次颁行:第一部分(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于1994年10月21日国家杜马通过,1995年1月1日生效;第二部分(第四编:债法分论)于1995年12月22日国家杜马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法典第三部分(

3、第五编:继承法;第六编:国际私法)于2001年11月1日国家杜马通过,2002年3月1日生效;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知识活动成果权与个别化手段权)于2006年11月24日通过,2008年1月1日生效。这也是俄罗斯第一次将一部内容庞大的民法典在若干年内分四部分完成的立法实践。俄罗斯新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是改革派与保守派以及各利益集团之间冲突、博弈的过程,其间围绕着是否坚持私法体系的统是否坚持民事立法法典化等问题进行着尖锐的斗争。就俄罗斯第三部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其主要起草者之马可夫斯基(A.H.MaKOBCKuft)教授说:“如果不了解俄罗斯民法法典化的政治和经济巨大变革的复杂背景,如果不揭示民法典

4、是在何种复杂改革链条中的最终环节出现个外国人很难理解这部法典的历史和精神。”1〕“可以说,我们取得了编纂工作的经验,这也是私法法典化中最长的历史经验,其特殊意义在于,这是在人类历史和司法史转折时期取得的经验。”2〕那么,俄罗斯在社会转型的巨大变革时期如何实现第三次民法法典化?新的民法典具有什么编纂背景和特点?其中有哪些争议点可供中国立法者关注和研究?有什么编纂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二、俄罗斯新民法典的形成背景(一)改革初期俄罗斯民事立法现状俄罗斯的经济体制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那时俄罗斯尚在苏联范围内。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全面改革触及到多年来形成的行政命令式管

5、理体制,过去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新的条件下已不适用,新的经济关系要求对原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以及法律调整形式进行变革和重新修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民法规范和调整方式。然而在改革之初,以立即废除旧的民法典、制定新民法典的途径满足改革的需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显然不现实。一方面,时间上不具备条件,另一方面,改革初期各种经济关系仍在发生变化,并且发展方向尚未明确,民法典的内容一时难以确定。但是,已经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又不可能在法律调整之外存在,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前苏联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某些重要的财产关系,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基本的单行法律,如《苏联个体劳动活动法》、《

6、苏联财产法》、《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法纲要》、《苏联国有企业法》、《苏联合作社法》、《苏联公司法》、《企业和经营活动法》等等。这些单行法规定了财产关系新的变化规则和改革后新的调整手段,为建立新型的市场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单行法缺乏统一的立法基础和立法目的,其颁行是为了调整市场变化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颁布的单行法越来越多,俄罗斯民事立法逐渐出现“混战”局面,主要表现为:第一,某些单行法规只起到废止旧法,宣布新法产生的“法令”作用,其自身调整职能并未实现。经常是一些单行法还未具体实施,就又被随之颁布的新法规取代。由此导致一段时间内,不断颁布的单行法

7、,实际上只起到履行变更、废止旧法,宣布新法诞生的作用,自身的调整机制完全没有展开。第二,颁布的单行法基本上仅涉及民法总则中调整的关系和物权关系,由债法调整的交换关系,单行法规几乎没有涉及〔3〕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划,陆续颁布的单行法规基本上是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某些重要的财产关系的变动制定,如针对物权关系、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地位、公司制度、财产关系的客体等制定新的规则,而对市场关系中新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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