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机构对危急患者的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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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卷第3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9,No.32010年6月JournalofDalianMaritime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Jun.2010文章编号:1671-7041(2010)03-0077-05论医疗机构对危急患者的强制缔约义务郭鸣(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430072)摘要: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疗合同关系。为使患者得到及时的医治,从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考量,对于危急患者,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的请求。医疗机

2、构所负有的强制缔约义务是法定的民事义务,在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且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该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关键词:医疗机构;强制缔约;先合同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OnforcedcontractingobligationofmedicalinstitutiontopatientinimminentdangerGUOMing(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WuhanUniv.,Wuhan430072,China)Abstract:Normally,thereisamedicalservicecont

3、ractbetweenmedicalinstitutionandthepatient.Inordertosafeguardthepa-tientslifeandhealth,andcurethepatientintime,themedicalinstitutionhastheforcedcontractingobligationtopatientinim-minentdanger.Theyshouldntrefusethepatientsrequestwithoutproperreason.Theforcedcontractingobli

4、gationofmedicalinstitutionislegalcivilduty.Themedicalinstitutionshouldtakeresponsibilitiesofthecontractingnegligencewhenonebreachestheobligationandcausesdamagetoanyotherper-son.Keywords:medicalinstitution;forcedcontract;pre-contractobligation近年来,医院以危急患者所带费用不足拒绝救治,引起患者伤重不治

5、的事件屡见报端。举典型事件言之:2005年12月,农民工王某腹痛难忍,被送往北京同仁医院。因王某身无分文,院方拒绝予以救治,不久王某死在医院。事情发生后,王某亲属以北京同仁医院为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0月,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农民工王某不应被送到同仁医院救治。理由是同仁医院不是定点救治机构,坐落在北京市东城区、由民政部门办的龙夫医院才是救治弱势群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同仁医院对[1]就本案而言,同仁医院是否对王某之死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同仁医院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而欲明确医疗机构

6、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必须明确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很显然,若医疗关系的主要性质并非契约关系,那么,所谓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就失去了依据。因此,判断医疗关系的性质,就成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前提。以下对此予以分析。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所谓医疗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与病人之[2]248医疗机构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治关系的法律性质,学者存在不同的认识。概括而言,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公益说。该说认为,多数医疗机构均是政府实行一定的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其福利色彩较浓,医疗机构

7、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二是医疗消费说。此说认为患者至医院就诊是一种接受服务的行为,医院从事的是提供服务的行为,从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3]权行为说。该说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职责职权建立在法律或有关规章的基础上,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医务人员过失造成[4]收稿日期:2010-01-20作者简介:郭鸣(1978-),女,武汉人,博士研究生;E-mail:gm7245@sohu.com1999年颁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8、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明确规定,患者也是消费者。王某之死不承担任何责任。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对于通常情形下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是侵患者身体上的损害即构成侵权行为。四是医疗合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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