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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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问题研究-->一、承运人交付货物概述何谓交付?《BLACK'SLAWDICTIONARY》解释交付是指将财产或其凭证置于另一方的实际或拟制的占有或控制之下,是否构成交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图,交付无须变更实际占有。我国《海商法》未对交付进行定义,《海商法大辞典》也无交付或者货物交付的词条。考察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各国际公约,也没有就交付进行定义。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第1条5项规定交付是指将货物交给有权取货的一方或将货物置于其支配之下。(一)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法律依据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

2、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下的义务应当属于合同义务。无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或者是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一般都约定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当然,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不仅限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且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等。承运人承担交货义务可能于下述两种情况: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1.合同约定传统上合同义务的

3、就是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口头约定也包括书面约定,随着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承运人和托运人签订完整的书面合同在实务中比较少见。口头约定又很少有证据可以证明,传真、电子邮件自然是属于书面约定,但一般都不包括完整的合同条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的证明,一般提单条款包括了卸货港和收货人(租船提单在签发时未定卸货港的,在船舶到达最终卸货港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确定卸货港;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虽然在签发的时候未载明收货人,托运人会以转让提单的方式确定收货人),从合同的逻辑解释考察,提单本身就

4、约定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租船提单没有全式的详细条款,一般加批"根据租船合同幵立"的字样,此时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可能约定于租船合同中。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意思自治的表现方式包括当事人将内心期望达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行为,当然也包括当事人的目的意思,当事人目的的实现,自然是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的目的解释,指的是当合同内容出现歧义而可作多种解释时,应选择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结果。我国《合同法》第125条中明确规定按照"合同的目的"确定条款的意思。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由一地运至另一地,这期间完成了货物地理上的转

5、移,但最根本的目的是完成其商业目的--即将货物交给特定的收货人。可以说,任何运输合同都包含货物交付目的,货物交付是运输合同履行的最后环节,不包含货物交付的运输合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从合同目的出发,承运人当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2.强制性规定合同义务主要于当事人约定,也源于其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就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做出特别约定,但如果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则该合同适用的法律中有关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自然构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另一方面,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公约一般都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这种规定

6、是强制性的,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该适用于提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条款会是无效条款。二、承运人完成货物交付的界定15-24(一)当事人约定15-16(二)有关完成货物交付......16-231.实际交付说及评析17-182.象征性交付说及评析18-193.拟制交付说及......19-21......三、不同情形下的货物交付24-30(一)一般情形下的货物交付24-251.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24-252.不记名提单下的货物交付25(二)特殊情形下的货物交付25-301.电放25-27......四、交付受阻下承运人的法律...

7、...30-32(一)交付受阻的情形30-31......结论海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法律性质为履行运输合同下的债务。对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认定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终止。承运人是否完成提单下的交货义务的判断标准首先应该是合同约定,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实际交付为首要标准,以该运输合同下货物的控制权是否转移到收货人为实质标准,交货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交货地法律规定。公约规定的责任期间是公约适用的责任期间,若公约适用的责任期间在交付前,那么,有关承运人交付制度的规定应源于各国国内立法。我国《

8、海商法》对货物交付的规定不是很完善,应该就交付的各要件做出详细规定,其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应该不区分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统一修改为从承运人接收货物到交付货物,就完成交付的标准,应结合承运人责任期间做出系统的规定。对于实务中具体的操作,是否要回收提单作为交付的前提,记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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