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浅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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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多发性犯罪,现行刑法对该罪的客观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完善。在诸多因素作用下的案件往往呈现出复杂性和多重性,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较大分歧。因此,系统归纳总结该罪的客观方面是促进该罪更加明晰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正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步骤,从而为司法实务提供更加有利的帮助。  关键词:寻衅滋事;随意;恐吓;纠集  :D924.3:A:2095-4379-(2018)02-0124-02  简介:赵

2、德刚(1964-),男,湖北鄂州人,法律硕士,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名师,长期从事刑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张琨(1994-),女,江苏徐州人,法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

3、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解释,是指无中生有地招惹是非,引起争端。当然,从法条中可以进一步看出,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虽然从定义中完全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但仅凭上述定义仍然无法准确认定。于是,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在《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中明确定义寻衅滋事罪。例如,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4、行为人实施的该条所禁止的行为,按寻衅滋事罪论处。目前寻衅滋事罪作为口袋罪,与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行为存在一些联系。针对行为人因邻里或者家庭等矛盾实施该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司法实务中往往将寻衅滋事罪作为兜底罪名适用。接下来具体分析五种客观表现: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侧重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行为人是无缘无故地殴打他人,还是有明确的目的性只是殴打行为本身具有随意性?理论界一直都存在争议,目前无论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都不存在清晰明确的标准。从寻衅滋事罪的历史沿革中可

5、以看出,该罪经历了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到逐渐演变为今天所谓口袋罪的一个复杂过程,对该罪的争议是必然存在的。其实简单点讲,随意就是随便、任意,但是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而应从实质上去把握。首先,该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加之对该罪的客观方面有情节恶劣程度限制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对无缘无故地去殴打他人的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次,事出有因殴打他人,从哲学上是有果必有因的体现,是人之常理,例如因微不足道的小事为借口殴打他人及依人们的常识且有证据证明的那种事出有因的殴打行为都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对于无

6、法证明的原因,有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被忽略。坚持主客观分析原理,当然不能否定殴打行为本身的随意性。实务中需要根据行为人殴打的暴力程度、殴打次数等进行综合分析。其实如果利用双重置换原则,即将行为人当成另一个正常理性人,观察他是否会实行该殴打行为。若答案是肯定的,则认定行为人不是随意殴打,否则就是随意殴打,这一方法便于案件处理。无论如何,从该罪的立法目的出发,只要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加之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就可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完全可以从字面意思

7、上去理解,即以妨碍他人行动自由为目的。通常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阻止他人转移场所。这里的辱骂,针对不特定对象给予严重轻蔑的感情色彩。在司法实务中,辱骂也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谩骂。恐吓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但恐吓一词多次出现在刑法分则中,针对软暴力、冷暴力现象逐年增加,这里的恐吓可以理解为,要挟他人、实施精神压制以寻求行为人精神上的刺激。恐吓行为比较常见,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以强势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压迫力、恐惧感,从而满足空虚心理,但是并不要求被害人内心实惧质恐。显然

8、,正确认定恐吓行为非常必要。首先,我们要排除的是因矛盾而产生的恐惧,因为矛盾是双方之间的,一般对社会秩序不会产生恶劣的影响。但对于无理恐吓完全可以认定为是此款规定中的恐吓;其次恐吓行为必须要结合情节恶劣进行综合判断,至于情节恶劣,其要求程度比第一款中的要求稍微缓和一些,但判断方法类似,不再赘述。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强拿硬要必须要求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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