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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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工程暂估价【摘要】暂估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关键词】建筑工程;暂估价;发包人;承包人【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727-5123(2011)04-130-031暂估价的基本含义及作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2、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

3、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2暂估价项目在操作程序上的问题设立暂估价项目对施工招标阶段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尚有以下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1“共同招标”如何组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

4、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但是“共同招标”的组织存在操作性较差的缺陷。因为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因此对于达强制招标规模的暂估价项目,不宜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角度,招标人更加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显然更加关注所提供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5、的合同通用条款在承、发包人对于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选择的问题上,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同样没有提供具操作性的做法。2.2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分配《规范》4.1.7款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显然,按照《规范》编制人的思路,确定为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工程,其实施者的合同角色应为“分包人”,那么其应该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专业分包合同。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

6、如果是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了专业承包单位,则不可避免地存在业主为总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情形。而这种做法是与我国《建筑法》当中关于“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的;其次,在我国的工程法律制度安排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业主在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专业承包单位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要求总承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并共同承担责任,显然丧失了合同的衡平性。因此“,共

7、同招标”的做法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2.3暂估价模式在工程实践中的问题在国际上一些采用了暂估项目价格模式的合同条件中,此类工程一般都是由指定分包商来完成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和专业化水显著提高,业主将项目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如基础、消防、门窗安装等工作单独发包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一直以来对于专业承包人合同角色的定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国的建设法规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禁止发包人直接为

8、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新近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也没有关于“指定分包商”的定义。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专业学会组织已经对指定分包模式所带来的问题有所认识,例如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新施工合同条件》(NEC)中就没有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因为经常有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和实际问题”。因此,在我国没有从制度层面构建指定分包模式的情况下,要求业主作为暂估价项目的共同招标人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势必引起实践层面的混乱。由于承包商要为整个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负责,强迫承包商雇佣指定分包商会与“指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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